刑辯律師接案的“十不接”原則

一、當事人和家屬過分迷信關係、迷信權力的案件一律不接

在刑事案件中,仍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和家屬會迷信關係和權力,這一部分筆者已寫過諸多文章,在此不再贅述。這裡只想強調一點,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知識和智慧是律師的立身之本和主要提供的服務內容,而不是其他別的東西。

二、當事人和家屬不相信法律、不相信律師的案件一律不接

在刑事案件中,由於許多人是第一次遇到“事”,不瞭解法律和律師很正常。但有的當事人和家屬在請律師時,只是因為案件需要(比如去看守所會見或者到檢察院閱卷),而不是很相信法律和律師,特別是有些當事人和家屬在律師給其詳細的分析案情和諮詢後,由於根深蒂固的“誤區”,仍是半信半疑,只把法律和律師當作案件的輔助,或者將信將疑,甚至覺得律師可有可無。毫無疑問,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很難和刑辯律師建立起信任關係,案件想辦好、有效果,取得理想的結果就十分困難。

三、當事人和家屬期望律師給出不切實際的承諾的案件一律不接

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和家屬焦急和迫切的心情可以理解,畢竟當事人失去自由、陷於高牆之內。但是有些當事人和家屬則完全被焦急衝昏了頭腦,比如有家屬憑著自己瞭解的一星半點案件情況來諮詢律師,上來就問:律師,這個案子能不能取保、能不能緩刑?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負責任的刑辯律師的做法,此時案件律師尚未介入、沒接觸到第一手案件資料或案件直接當事人時,都不可能有一個詳細的意見(特別是結果類判斷),都只能給出一個大概的分析以及對案件走向和程序的判斷。如果有這樣的律師,多半是騙子。另外,即使律師介入案件後,也不可能對案件的結果承諾什麼,只會也只能分析案件的各種走向和可能性結果。律師承諾案件結果一來涉嫌違法,二來決定案件結果的因素很多,律師的有效辯護只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更何況,一個刑事案件的辦理,短則半年,長則一年甚至數載,如何可能承諾將來一定實現某種結果呢?因此,律師即便承諾,也不一定就會實現。

四、當事人和家屬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案件一律不接

在刑事案件中,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不在少數。特別是有一些當事人和家屬,由於見多識廣、社會閱歷豐富,或者經濟狀況較好,有時候容易剛愎自用。比如在找律師時,不斷的找不同的律師諮詢(貨比三家的道理誰都明白,當事人和家屬多問幾個律師也無可厚非),然後覺得自己就懂了法律,用其他律師的意見來考律師,或者故意藉此機會“蹭知識”,然後自己找其他渠道去解決案件的問題,更有甚者,希望以此或者各種渠道獲知的消息來誤導或指揮律師。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可能對請律師沒有多少誠意,即便接下來,也會很彆扭,或者把案子辦砸。

五、當事人和家屬不告知和提供真實情況及材料、妄圖矇騙律師的案件一律不接

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不多,但不是沒有。筆者也曾經遇到過,差點影響到案件辦理。焦急的當事人和家屬,為了讓案件起死回生,使出渾身解數,用上一切手段,甚至編造虛假信息和偽造相關材料,這樣做不僅十分危險(不論對案件的辦理還是律師本人或者當事人和家屬而言,都是這樣),而且對案件的辦理無半分好處。嚴重時,這種行為還可能構成犯罪。

六、當事人和家屬企圖律師突破底線、違法違規幫助當事人和家屬的案件一律不接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和家屬會問:律師,能不能去找找關係?找關係我們願意花錢。有的家屬會問:律師,能不能給看守所裡面的親人帶點菸酒進去?這是比較常見的,有些經過律師的答疑後,就明白了。有些當事人和家屬則仍然固執己見,希望律師去行賄或者做一些其他違法行為,這樣的案件,律師一旦接了,只會引火上身。

七、當事人和家屬一味討價還價、不尊重律師勞動的案件一律不接

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更不鮮見。他們以為請律師和到菜市場買菜、去商場購物一樣,可以隨意還價。雖然我們不以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高低來判斷當事人尊重律師及律師勞動的程度,但願意支付律師費毫無疑問是尊重律師勞動的表現之一。另外,律師行業本身是智力密集型、知識密集型行業,律師本身出售的是自己的知識、智慧和時間,由於律師的知識和智慧是個體化的,時間是固定的,律師的經驗更是無可替代的,如果他不是在做公益,一旦接下一個案件,他就得放棄其他案件,或者他放在其他案件上的精力和時間就不可避免的減少了。當事人和家屬一味討價還價、追求低價,只能也只會得到次一級的律師服務,道理很簡單,律師並不過分追求律師費,律師也不是商人,律師要的是那一份對知識、對自己、對自己勞動的尊重。

八、當事人和家屬想要支配律師、不聽從律師合理意見的案件一律不接

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也不少,和第四種有點類似。但不同的是,這一類當事人從尋求律師幫助開始,壓根就只是打算找一個供自己支使的幫手,甚至找律師打打“下手”,律師的意見聽一聽,自己指揮全盤。殊不知刑事案件的特別之處並不比那些商事案件,訴訟是“商戰”的一環和手段。刑事案件的進行過程一旦出現失誤,會直接影響和決定案件結果,直接面臨的是當事人的自由和生命,來不得半點閃失。作為毫無刑事法律知識背景和刑事案件辦理經驗的當事人和家屬而言,這樣做,無疑是視自由和生命為兒戲。

九、當事人和家屬猶豫不決、希望律師隨時在線的案件一律不接

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顧慮重重,原因可能有很多種,在此不展開。在刑事案件的辦理中,律師有至少一半以上的時間和精力是在應對家屬和當事人,當事人和家屬相當於是“戰場的後方”,如果家屬瞻前顧後、猶豫不決、顧慮重重、情緒失控,非常容易造成“後方不穩”。後方不穩,全局失利。

十、當事人和家屬搞道德綁架,不支付或拖欠律師費的案件一律不接

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常常覺得自己受到了很大冤屈。實事求是的說,刑事案件,大部分的案件當事人都是有罪的,即便請律師也只能對案件和當事人起到從輕、減輕處理的作用。律師是法律之師,他必須站在法律的立場上幫助當事人,而不可能指鹿為馬、顛倒黑白。只有少部分確實案件有問題或者當事人可能無罪。但幾乎每一件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和家屬都覺得冤枉,有些過分的進而衍生出道德綁架,覺得律師是正義的使者,覺得律師就應當幫他們做這做那,覺得律師一提收費就太貴、太黑。這樣的當事人和家屬,律師接了他們的案子,幫助了他們,日後保不準會發生“農夫和蛇”的故事。

當然,如果案件確實有冤屈,特別是重大冤屈,如當事人可能無罪的,如果當事人和家屬確實經濟條件困難,至少對於筆者而言,願意少收或者不收律師費代理,畢竟,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也是我們的職責和使命之一。

還有的家屬和當事人會問:律師,案件取保候審了我再支付律師費行不行?律師,案件判緩刑了我再支付律師費行不行?

首先,根據規定,這屬於風險代理,刑事案件是禁止風險代理的,所謂風險代理,就是按照結果收費。其次,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是知識和智慧,貫穿於刑事案件的全過程之中,並不能直接決定案件的結果,不可能憑結果收費。當然,案件的過程和走向比較順利,結果一般不會太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