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包飯,外出吃飯途中受傷,公司有沒有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工作日中午吃飯時間算上班時間還是下班時間?

中午吃飯沒在工作場所內,與工作職責無關,但吃飯是為了下午的工作做準備,是否應當認定為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若是在吃飯過程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若是員工在中午回家吃飯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中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

下面通過三個案例為大家解釋一下,員工中午回家吃飯、外出吃飯、單位食堂吃飯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包飯,外出吃飯途中受傷,公司有沒有賠償責任?

員工在單位食堂吃飯摔倒,算工傷嗎?

迭某是某機電公司員工,某日中午11點50分去公司食堂就餐期間,在食堂地上踩了沒被打掃的粥和豆漿,不慎摔倒,造成左側股骨頸骨折。

經過治療後,公司為迭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之後迭某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迭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和高院再審,最後迭某被認定為工傷。

高院再審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機電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時間安排上看,職工就餐完畢之後,基本上就要繼續投入到工作中,因此,迭某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處於工作時間前後;

公司食堂作為專門為職工在工作期間安排和提供飲食的附屬場所,處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區域範圍,屬於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在公司食堂就餐雖不屬於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該就餐行為是繼續正常開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故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包飯,外出吃飯途中受傷,公司有沒有賠償責任?

中午回家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鄧某是重慶一家超市的售貨員,超市對員工實行白、晚班兩班制管理,白班時間為7:30-14:30,晚班時間為14:30-21:30,每班7個小時。上班期間,超市沒有為員工提供伙食,但提供每位員工40分鐘的輪流吃飯時間。

某日,鄧某回家吃飯後,駕駛電動車到超市上班,在某交叉路口與一輛輕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鄧某骨折,還有多處軟組織擦挫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某對此次交通事故無責任。

鄧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後,人社局認定鄧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超市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超市認為,鄧某發生傷害事故時間是中午12時30分,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且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鄧某作為超市職工,每班連續工作時間長達7個小時。期間,超市只提供吃飯時間,不提供伙食,鄧某為解決正常生理所需的事項應予支持,而中午就餐問題屬於正常生理需要和身體健康需要,並非私自外出。

鄧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還專門打電話讓同事為其頂班,足以說明鄧某從住處到超市的目的是為上班,不是為其他私事。

並且鄧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故人社局認定其受傷性質為工傷並無不當。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超市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包飯,外出吃飯途中受傷,公司有沒有賠償責任?

員工中午外出吃飯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金某是某保全公司員工,做24小時休24小時,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次日上午8時。2014年9月13日11時45分許,金某駕某電動自行車從前往外面的餛飩店就餐。

12時10分許,金某駕某電動自行車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交警支隊認定金某不負事故責任。

金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調查取證後認為金某於2014年9月13日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故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金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法院經過審理後,做出最終判決不支持金某的訴請。

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金某外出就餐後上班的途中受傷,其認為雖工作單位為員工提供餐飲,但並不強制要求員工在單位食堂就餐。

雖然金某工作時間因午餐及晚餐原因有中斷,僅為滿足員工就餐等生理需要,不屬於工作終結,午、晚餐時間的起始和結束不能認定下班或上班。

金某所從事的保安工作又有其特殊性,公司禁止保安脫崗,金某服務的公司提供食堂及做飯的地方,故本案金某外出就餐所受傷害不屬於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公司不包飯,外出吃飯途中受傷,公司有沒有賠償責任?

從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員工中午吃飯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與工作職責無關,但吃飯是為了滿足正常的生理需要,是為了下午的工作做準備,應當視作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關於印發全國工傷認定案例研討會會議紀要的函》(人社工傷便函〔2010〕9號)認為:“單位未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條件的,可以按照合理、就近、經常性等原則,確定外出或回家吃飯途中傷害是否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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