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雙方約定“空床費”,離婚時守約方能否合法主張

案情講述

陶子鮮(男)與蔡花美(女)於2019年1月登記結婚。於2020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女兒出生後,蔡花美成為“全職媽媽”在家全心照顧女兒,陶子鮮則工作養家。自2020年1月起,陶子鮮以工作繁忙為由經常夜不歸宿,蔡花美對此非常懷疑,覺得陶子鮮在外交往了“小三”,但陶子鮮一直表示自己是清白的。兩人為此爭吵不斷,最終為了維護夫妻感情和家庭的和睦,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約定:自雙方約定之日起,陶子鮮每天晚上在11點至次日凌晨7點之間必須在家居住,如有違反,應向蔡花美支付每小時200元的“空床費”。在此之後,陶子鮮仍然未改劣習,經常夜不歸宿,而且經常與蔡花美髮生爭吵。自雙方達成上述約定之後,陶子鮮先後向蔡花美出具了共計8000元“空床費”的欠條。

後因二人仍爭吵不休,使得兩人間的矛盾升級,蔡花美無法忍受和諒解丈夫夜不歸宿的行為,於2020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解除二人婚姻關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並要求陶子鮮支付出具了欠條的8000元“空床費”。

婚內雙方約定“空床費”,離婚時守約方能否合法主張

若二人最終判離,蔡花美主張8000元“空床費”的訴求應不應當支持?

對於陶子鮮和蔡花美之間“空床費”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主要存在兩大理論觀點:

觀點一認為:陶子鮮與蔡花美關於“空床費”的約定,是陶子鮮和蔡花美兩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的協議,二人表意真實,其形成要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求,且該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礙善良風俗,該約定應屬民事法律行為範疇,因此該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若蔡花美主張離婚事由符合離婚要求,其向陶子鮮主張的8000元“空床費”應當得到支持。

(注意:以該觀點支持蔡花美主張“空床費”的前提是婚姻關係解除,或者二人對婚內財產歸屬做出了明確約定;如婚姻關係不解除,或者沒有就夫妻婚內財產實行分別制,其“空床費”也就不存在支付的條件了,因為拿共同財產支付給財產共有人沒有任何意義。)

婚內雙方約定“空床費”,離婚時守約方能否合法主張

觀點二認為:陶子鮮與蔡花美“空床費”的約定,屬於好意施惠行為,即情誼行為。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沒有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好意施惠行為的特徵之一為當事人“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二者之間的該約定只是想督促陶子鮮按時回家,以此來促進夫妻二人關係和諧,本意並不是為了給另一方設定法律上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133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可見,陶子鮮與蔡花美之間“空床費”的約定行為並不符合形成法律關係的要件,故而不能形成民事法律關係。因此,“空床費”的約定不能在陶子鮮與蔡花美之間產生法律關係,蔡花美8000元“空床費”的訴求不能得到支持。

婚內雙方約定“空床費”,離婚時守約方能否合法主張

以上觀點系理論探究中的其中兩大主流觀點,並不代表實務依據。在司法實務中尚無統一標準,給審判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但不管怎麼裁判,都始終遵循著一個最基本原則,就是根據當事人具體情況,本著公平原則,具體問題具體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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