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双方约定“空床费”,离婚时守约方能否合法主张

案情讲述

陶子鲜(男)与蔡花美(女)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于2020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蔡花美成为“全职妈妈”在家全心照顾女儿,陶子鲜则工作养家。自2020年1月起,陶子鲜以工作繁忙为由经常夜不归宿,蔡花美对此非常怀疑,觉得陶子鲜在外交往了“小三”,但陶子鲜一直表示自己是清白的。两人为此争吵不断,最终为了维护夫妻感情和家庭的和睦,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约定:自双方约定之日起,陶子鲜每天晚上在11点至次日凌晨7点之间必须在家居住,如有违反,应向蔡花美支付每小时200元的“空床费”。在此之后,陶子鲜仍然未改劣习,经常夜不归宿,而且经常与蔡花美发生争吵。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后,陶子鲜先后向蔡花美出具了共计8000元“空床费”的欠条。

后因二人仍争吵不休,使得两人间的矛盾升级,蔡花美无法忍受和谅解丈夫夜不归宿的行为,于2020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二人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陶子鲜支付出具了欠条的8000元“空床费”。

婚内双方约定“空床费”,离婚时守约方能否合法主张

若二人最终判离,蔡花美主张8000元“空床费”的诉求应不应当支持?

对于陶子鲜和蔡花美之间“空床费”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存在两大理论观点:

观点一认为:陶子鲜与蔡花美关于“空床费”的约定,是陶子鲜和蔡花美两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人表意真实,其形成要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该约定应属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因此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蔡花美主张离婚事由符合离婚要求,其向陶子鲜主张的8000元“空床费”应当得到支持。

(注意:以该观点支持蔡花美主张“空床费”的前提是婚姻关系解除,或者二人对婚内财产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如婚姻关系不解除,或者没有就夫妻婚内财产实行分别制,其“空床费”也就不存在支付的条件了,因为拿共同财产支付给财产共有人没有任何意义。)

婚内双方约定“空床费”,离婚时守约方能否合法主张

观点二认为:陶子鲜与蔡花美“空床费”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即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行为的特征之一为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之间的该约定只是想督促陶子鲜按时回家,以此来促进夫妻二人关系和谐,本意并不是为了给另一方设定法律上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可见,陶子鲜与蔡花美之间“空床费”的约定行为并不符合形成法律关系的要件,故而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空床费”的约定不能在陶子鲜与蔡花美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蔡花美8000元“空床费”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婚内双方约定“空床费”,离婚时守约方能否合法主张

以上观点系理论探究中的其中两大主流观点,并不代表实务依据。在司法实务中尚无统一标准,给审判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但不管怎么裁判,都始终遵循着一个最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原则,具体问题具体评裁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