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非因工死亡,企業該賠多少錢?賠償明細在這裡

通常來講,職工因工死亡,家屬都會獲得一筆不菲的賠償金,但是,對於非因工死亡的職工,情況就大不相同,對於一些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單位,大都抱著矇混過關的態度,對死者家屬極盡忽悠,對於不瞭解這方面法律常識人,認為不是在單位因工死亡,最終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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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對於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即便是在家中因意外死亡,單位依然需要承擔,非因工死亡賠償金。雖然賠償項目大同小異,主要就是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但是由於各省出臺的賠償標準不一,今天我們以湖北省為例,說一說非因工死亡可以賠償給家屬的賠償金數目。

根據《湖北省勞動廳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鄂勞險[1995]180號的相關規定,非因工死亡的:

1、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

2、一次性撫卹金,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上述三項賠償中,最後一項本來是給死者家屬的保障,不過,由於社保體系的逐步覆蓋,2012年湖北省人社廳的文件取消了第三項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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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2〕53號中規定。

各地對2011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遺屬按月發放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從2012年7月起停止發放。

而後,為了進一步釋明該意見,湖北省人社廳又發佈《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 》鄂人社發〔2013〕46號。

依據該規定,喪葬費不變,而一次性撫卹金有了較大變化,具體為: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撫卹金標準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撫卹金標準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10÷180×繳費月數(含視同繳費月數)。職工非因工死亡,企業該賠多少錢?賠償明細在這裡

如此一來,我們以一個在宜昌市某企業工作7年的職工,非因公死亡為例,算出其獲得的賠償額度。(2018年宜昌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0498元,每月為4208元)。

喪葬費:4208元×3=12624元,一次性撫卹金:4208×10÷180×7×12=19637元,合計為32261元。

可能有朋友會說,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是否享受這些待遇。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因為給職工繳納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繳納社保,那麼所有這些賠償項目就需要單位予以支付。

當然,上面所有的賠償前提,必須是職工,也就是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才行,如果僅僅是僱傭關係,那麼是無法享受以上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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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法律小知識,如有疑問,歡迎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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