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轉載侵權李晨文章:有人勝訴有人敗訴 網絡表達的邊界在這裡


演員李晨最近有點煩

跟李季委打了一場侵權官司,

結果原告李晨一審敗訴。

李季委是誰?

擁有200多萬粉絲的網絡大V

他做了什麼讓李晨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事情還要從兩年前說起,李晨與范冰冰分手後,網上出現了一篇《渣男李晨現形記》。李晨認為該文章捏造事實、惡意揣度,對自己的名譽權造成了重大損失,遂將三位撰文發佈者和兩位轉載者一起告上法庭,李季委就是轉載了這篇文章的二者之一,他也因此引官司上身。

但令人奇怪的是,圍繞侵權李晨的其他官司,均以李晨勝訴而終結,並按照法院的處罰決定進行了經濟賠償和公開致歉,唯獨訴李季委一案,李晨敗了。

北京互聯網法院給出如下判決:李晨要求被告基於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本院不予支持。駁回李晨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5元、公告費,由李晨負擔。


同樣轉載侵權李晨文章:有人勝訴有人敗訴 網絡表達的邊界在這裡


不論李晨自己,還是其他娛樂圈明星,在起訴媒體或者個人進行名譽維權時,鮮有失敗的例子,因此,該判決結果一出,隨即登上熱搜第一,引發全網大討論。大家無暇分析法院的判決依據,甚至錯誤地認為這個敗訴相當於告訴大家,轉載沒錯,李晨就是很渣,背叛、虛偽、插刀青年等用語沒錯,網上也有輿論藉此嘲諷李晨。

同樣是轉載侵權李晨的文章,兩位轉載者的結局不盡相同。此前另一位轉載者胡丹丹在其微博帳號轉載此文,被法院判決侵權,認為胡的轉載行為及言論具有明顯的過錯,構成對李晨的侮辱,要求其賠償李晨損失1.5萬元並公開致歉。一樣的行為,一樣的後果,但是法院判決卻截然不同,因此,李晨及其律師團隊隨即宣佈二審上訴。終審結果還需要時日,但值得每一個互聯網使用者思考的是,互聯網表達的邊界在哪裡?


同樣轉載侵權李晨文章:有人勝訴有人敗訴 網絡表達的邊界在這裡


首先是否主觀故意?這種故意大多由互聯網上呈現的文字來作為依據。胡丹丹與李季委轉發時配文有所不同:胡轉載時評價"渣男李晨現形記,先馬後看",被認為是個人評價,轉載及配文具有明顯的過錯,構成侵權;而李轉載時評價"文章真假不做評論,無論是不是誰的粉,都來說說對李晨的印象吧?"則被不存在主觀惡意。法院同時指出,轉發娛樂圈明星相關文章並無明顯不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晨名譽權的主觀惡意,未構成對李晨的侮辱和誹謗。

其次是否表達觀點?也就是說在互聯網上的創作或者轉發,在涉及他人時,是對觀點進行分析和評價,還是直接給人定性、戴帽子。就如網上說美國總統特朗普,任何人都可以說,特朗普是個大傻瓜、自大狂,根本不適合當美國總統,早該下臺了。你這麼說不會有任何問題,也不會承擔任何不利後果。但是如果你公開說特朗普有N個私生子,那麼總統不僅隨時可以起訴你,而且一定能勝訴。前一種是觀點表達,這是你的權利;而後一種則是捏造事實,是對包括總統在內的他人名譽權的侵犯。

最後是否足夠注意?即創作、轉載、傳播相關信息的人是否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這實際上是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與傳播主體的注意義務之間如何權衡、如何平衡的問題。公眾人物由於較多地擁有社會資源和知名度,也更容易在社會生活中獲取便利,當普通人和明星同樣面對名譽侵權糾紛時,普通人所獲得的法律保護和補償要高於明星,這就是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而注意義務在傳播信息具有明顯的導向性甚至攻擊性時,或者在傳播主體的社會影響力較大時,注意義務要求越高,過錯的程度也就越大。一個普通網民和一個網絡大V在傳播同一條消息時,面對的結果可能不同。而這一點也正是李晨及其律師團隊決定上訴,無法接受一審結果的原因所在。他們認為,李季委即使不做評論,但他轉發的是一篇極具人身攻擊性的文章;李季委即使沒有主觀惡意,但其擁有超過200萬粉絲,因其轉載導致該文轉發評論高達8萬次,對李晨的聲譽造成巨大傷害。

不管最終結果如何,這都為各種類型的網絡使用者,個人也好、法人也好,敲響了警鐘,尤其是當前的互聯網環境下,某些自媒體熱衷於蹭熱點、搞營銷,為了吸引眼球使用一些誇張、極端的詞語,很可能造成引火燒身的結果。無論怎樣,都需要對正常的網絡表達的邊界有清晰的認識,充分而謹慎地行使自己的網絡表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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