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我試用期內不合格,有什麼證據?


很多人在換新工作時都會遇到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情況,既然是試用期,那麼就代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一場考察,看勞動者符不符合自己單位的錄用標準。在試用期被辭退的大有人在,但是這些辭退全部都是合法合理的嗎?哪些辭退才是要件齊全完全合法的呢?

小趙是一名工程設計人員,應聘進入一家設計院,崗位是設計工程師,入職初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入職初,設計院便對小趙進行了入職培訓,發放了員工手冊以及小趙崗位的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小趙均簽字確認收悉。按照規定,在試用期滿的前一週要進行考試,小趙成績為不及格,隨即收到了設計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小趙不符合崗位任用條件為由解聘小趙,小趙很不服氣呀,自己天天兢兢業業,對工作一直認真負責,憑什麼單位說不符合就不符合了。小趙跟設計院協商,協商不成,最終小趙將設計院訴至仲裁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你說我試用期內不合格,有什麼證據?

那麼小趙能否成功呢?設計院向仲裁委提交了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入職培訓記錄、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小趙做的工程設計圖等,最終仲裁委判定解除合法,對小趙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設計院的做法就是試用期內解除不符合錄用標準員工的教科書。想要解除試用期員工,舉證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責任在用人單位,因此用人單位關於這一項的手續一定要齊全,合法的勞動合同、健全的規章制度、完善的考核標準、員工的簽收確認、員工的不符合錄用事實等等,缺一不可。如果卻少了這些要件,只是口頭認為員工不合格,那麼解除就是違法的,這也杜絕了很多用人單位藉著招聘的名頭找試用期的短工幫忙趕工節省用工成本。所以,在試用期好好表現,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而被解僱,我們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內的坑可不止這麼點兒,下一期,留不易再為大家講一講試用期內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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