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都是100萬收入,有的主播繳稅40%有的只交0.5%,區別在哪裡?

現在的網紅、主播收入之高,大家都有所瞭解。月入百萬不但不是夢想,甚至都排不到前面。

但是,主播的錢也賺的很辛苦----主播們要不停地學習才藝,工作也是連軸轉。

比如今天的微博熱搜第一名:“李佳琦沒開美顏”:

同樣都是100萬收入,有的主播繳稅40%有的只交0.5%,區別在哪裡?

不難發現,作為頂級主播,濾鏡背後的李佳琦是有多憔悴。

同樣都是100萬收入,有的主播繳稅40%有的只交0.5%,區別在哪裡?

正因如此,主播們應該更認真地對待自己的收入。

然而,不少主播(包括MCN機構),對稅務並不瞭解,導致自己吃大虧。

同樣是100萬收入,懂稅法的主播(MCN機構),稅負只有個位數;不懂稅法的主播,則可能要承擔高達40%的稅負,兩者相差數十倍。

下面我們進行詳細分析。

同樣都是100萬收入,有的主播繳稅40%有的只交0.5%,區別在哪裡?

主播的收入,可以算作以下三種收入中的任意一種,並且都完全合法。

這三種收入分別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主播與直播平臺或MCN機構簽署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獲得的收入。作為主播,需要按照3%-45%

的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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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與主播有勞動關係的直播平臺或者MCN機構,有義務為主播繳納個稅。

很明顯,對於收入偏高的主播來說,這種方式稅負很高。

(二)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主播與直播平臺或者MCN機構簽署勞務合同的情況下,獲得的收入。主播需要按照20%-40%的稅率,來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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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薪資所得與勞務所得都屬於綜合所得,在繳納個稅時候需要彙算清繳。

(三)經營所得

經營所得,則是主播與直播平臺或者MCN機構簽署服務合同或者承攬合同的情況下,獲得的收入。主播需要按照5%-35%的稅率來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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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國《個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也就是說,經營所得可以減除成本,而不是以收入作為徵稅基數。比如收入100萬,成本是90萬。如果是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那就要按照100萬作為基數進行繳稅;如果是經營所得則只需要以10萬作為徵稅基數,銳減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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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經營所得呢?一般通過這兩點來確定:一是勞動者自帶生產工具;二是自負盈虧。

作為主播,生產工具是手機電腦等設施,是主播自帶;收入也是因為每天收到的打賞不同而不同,自負盈虧。因此,主播的收入是標準的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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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管是主播,還是MCN機構,都應該懂點稅法,這樣能夠節省太多太多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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