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也可当自强:男权社会之下,埃及妇女的单身生活

引言

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古代社会都属于“男权社会”,男性处于社会的主导地位,而女性则往往作为从属,甚至被视作男人的附属品。

公元30年,罗马占领埃及。此后,虽然经历了东西罗马帝国的分裂,埃及仍然处于拜占庭帝国的管理之下,成为其中一个行省,直至640年埃及被阿拉伯人征服为止。埃及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发祥地,自然有其独立的文化习俗,如闻名世界的金字塔、木乃伊等。

但是被罗马占领之后,深受罗马文化的影响,民众的思想观念等也因此发生了变化,这突出地表现在妇女的婚姻观念方面。在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埃及,女性十几岁就由父母包办婚姻。此外,还有兄妹通婚,诱拐婚姻等其他形式。似乎,女性就应该乖巧顺从地进入婚姻,相夫教子。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特立独行的女性,她们跳过或者摆脱了婚姻生活,保持着独生。

女性也可当自强:男权社会之下,埃及妇女的单身生活

图|埃及金字塔

一、埃及的单身女性之存在

在古代社会,女性作为男性的“附属”,似乎必须要出嫁,在夫家相夫教子,才能体现其社会价值。但是,在埃及却存在着这样一些单身女性,成为埃及一道独特的风景。

女性也可当自强:男权社会之下,埃及妇女的单身生活

图|古埃及传统女性形象

  • 丧偶的寡妇

埃及地区的女性婚姻一般在其十几岁就开始了,而且新郎与新娘存在着年龄差异,新郎的年龄总是比新娘大十岁甚至更多。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存环境恶劣,医疗水平又尚未发达,人口的死亡率很高。因此,女性沦为寡妇的现象在埃及社会是十分普遍的。

丧偶的妇女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再婚;二是守寡。

再婚在埃及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政府需要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为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做出贡献,而这只能靠女性进行生育而获得新的生命。再者,在埃及社会中,女性与男性一样拥有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权。不过女性的继承权一般体现在父亲为其准备的嫁妆上,只有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可以分享家族的财产,以此来保证生活来源。因此,家中的兄弟姐妹为了不让寡妇获得家族财产的继承权而鼓励其再婚。再婚是古埃及丧偶女性的普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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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古埃及丧偶的妇女

但是,在古埃及社会,还是存在一定数量的守寡女性。她们或属于富裕阶层,渴望不受丈夫的干预而拥有独立的经济权利;或是丈夫在遗嘱中强调妻子通过守寡可获得丈夫的遗产,亦或是丈夫将财产转移到孩子的身上,要求妻子守寡,通过监护的方式经营资产,这些方式,都可能使埃及女性守寡,保持独生。

  • 奉行禁欲思想的女性

古罗马时期的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曾经这样表达他对女性的看法:

“女人从一开始就是邪恶的,她是死亡之门,是毒蛇的信徒,是魔鬼的帮凶,是陷阱,是信徒们的灾星。她腐蚀圣徒,那危险的面孔使那些就快要成为天使的人功败垂成。”

可见,基督教将女性视为人类的罪人和人类救赎道路上的障碍,认为女性应当抑制自己的欲望。身为基督信徒的埃及女性深受禁欲主义的影响,出现了女子禁欲修行的现象。这就使得大批女性成为了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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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埃及修女形象

二、埃及单身女性之经济生活

在埃及女性身上还存在着一个特殊的现象,即她们拥有自己的私人财产,对于自己财产有较大的自主权。女性的私人财产主要体现在嫁妆上,也有父亲的遗产。即使女性在拥有婚姻之后,其丈夫对嫁妆也没有支配的权利,嫁妆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牢牢掌握在女性手中。同样地,女性对于丈夫的财产也无权过问。

相比较而言,单身女性,由于没有了丈夫和父亲的管束,并且伴随着“监护制度”的消失,单身女性也不再受监护人的制约,因此拥有更大的经济自主权。特别是上层社会的单身女性,由于本身拥有比较多的财富,因此经常利用资金进行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

  • 作为地主, 参与农业管理和决策

埃及社会分为两大区域,其中,三角洲和下埃及的妇女是一直被排除在土地继承之外的;而在上埃及和神庙土地的分配上,女性可以作为土地的继承者和所有者。在女性作为地主的区域,女性不仅充当传统妇女的角色,从事各种农业工作;而且还参与农场的管理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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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古埃及人农业耕作

  • 参与各式贸易,拥有相当数量的财产

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妇女由于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她们往往通过财产的金融贸易来赚取更多的钱财。单身女性不仅购买、出售和租赁土地;而且通过买卖房屋,将财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成为放债人,以此牟取暴利。除此以外,古埃及的航海贸易、骆驼等交通业都有女性的身影。

可见,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埃及对于女性经营各式各样的产业是持宽容的态度的,女性并没有受到过多的限制。甚至,罗马政府取消了女性地主一些负担。如政府要求男性地主承担农业劳动,耕种土地,而且要求缴纳一些非生产性公共土地上的赋税,由于女性在农业活动中处于劣势,罗马政府便取消了女性这一义务。可见,埃及女性的经济活动还是较为有保障的和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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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古埃及人进行航海贸易

  • 利用奴隶为自己创造更大的价值

埃及单身女性也会从事一些奴隶贸易,抑或是利用奴隶获得更多的财富。

根据罗马时期的奴隶制度,奴隶可以被当做商品买卖、当押金抵押、当遗产继承、当共同财产被分享,当礼物赠送。一般拥有奴隶的女性都属于上层社会拥有比较多财富的阶层,下层妇女甚至有可能沦为奴隶。上层社会的女性会让自己所拥有的奴隶去学习技能,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又或者是生育更多的奴隶,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劳动力。有一些寡妇如果没有自己的孩子,也会收养一些弃婴,慢慢培养成有价值的奴隶,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好打算。

埃及有一份纸草文献曾记载:

“一个小女孩被一个寡妇培养成为一个著名的音乐家,女孩后来赡养她的女主人,后来还提供了女主人类似于养老保险的保障”。

埃及单身女性通过培养奴隶,不仅使自己增加更多的财富,而且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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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古埃及奴隶

三、埃及单身女性之地位

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埃及女性地位相对于其它地区而言有其独特的地方。

  • 较大的自主权

相比起古代中国宋朝以来对女性做出的条条框框的束缚,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埃及女性具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女性在丧偶之后可以有多种选择,而没有限制女性一定要为自己的丈夫守寡。

女性还具有较大的经济自主权。尽管埃及社会仍然属于“男权社会”,父权制影响严重。但是随着罗马颁布了解放法,对女性的管制逐渐松弛,埃及女性摆脱了监护制度的束缚之后,女性可以独立地参与经济活动,特别是上层社会的寡居女性甚至达到了强势的地位,这是埃及特有的现象。

女性也可当自强:男权社会之下,埃及妇女的单身生活

图|古埃及男子与女子签订《婚前协定》

  • 埃及女性地位的提高

古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属于典型的“男权社会”,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埃及也不例外。在一个家庭之中,父亲主掌大权,决定一切事情,女性只有服从。因此,埃及女性的婚姻一般是由父母包办,自己没有太多的权利决定自己的婚姻,并且,埃及实行“监护制度”,虽然出于保护女性的角度,但是也使女性的权利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削弱。

随着公元9年“三子法”的颁布以及罗马“监护制度”的逐渐消失,女性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地位也有所提升。女性不用再在“监护人”的监护之下做其他的对外活动,诸如在以前,女性进行土地买卖时,需要男性代替女性出面处理一切事务,但是随着女性经济自主权的扩大,女性在没有男性在场的情况下也可以处理相关事务。

可见。埃及女性的地位在不断地提升。罗马-拜占庭时期的埃及女性整体的待遇较同时代的地中海国家而言是优越的。

女性也可当自强:男权社会之下,埃及妇女的单身生活

图|古埃及女性生活图景

结语

埃及单身女性是罗马-拜占庭时期的一个特立独行的群体,女性在丧偶之后可以守寡,保持单身;也可以是在修道院修行,一辈子不出嫁,做一个虔诚的禁欲主义基督教徒。埃及的单身女性还具有较大的经济自主权,这在同时期的其他国家而言是是极少存在的,可以说是埃及独特的一道风景线。

埃及单身女性的存在对于当时社会的发展既有积极一面,尽管女性的财富大多是来自于原生家庭的父亲,但是埃及单身女性所做出的经济活动还是有利于培养她们的独立性,有利于社会的多样发展;但是也有消极的一面,古埃及主要还是靠农业来发展国家经济,而单身女性的存在并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期发展还是带来了一些影响。

参考文献:

《埃及史》

《能言善辩的农民》

《古代埃及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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