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洞口警方再搗電信詐騙窩點,案值300餘萬

4月20日,在邵陽市洞口縣公安局統一指揮下,邵陽平溪派出所聯合城關派出所、高沙派出所、花園派出所、刑偵大隊、巡特警大隊、法制大隊、網安大隊等部門,在洞口縣經濟開發區一出租廠房內搗毀一個電信詐騙窩點,為洞口警方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再添濃墨重彩一筆。

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1、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其中“數額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3萬-5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

  三、經濟詐騙罪種類

  1、金融憑證詐騙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物所有權。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根據刑法典第194條第2款的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依照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2、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 四種: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的;三是騙取信用證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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