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為奇葩證明“跑斷腿” 六部門聯合發文改進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為一紙證明“跑斷腿”,各種五花八門的證明曾讓百姓不堪其擾。近日,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包括親屬關係證明等在內的20個“老大難”證明事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

  證明要於法有據、符合客觀實際

  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對什麼情況下需要出具證明,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作出了詳細規定。

  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

  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此外,《指導意見》明確各地區要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另一方面,明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層面也會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目前,《指導意見》在25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包括親屬關係證明等20個“老大難”證明事項。

  方便查詢 最大限度精簡辦理程序

  在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過程中,《指導意見》還有一些更加便民利民的規定。

  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範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並提供統一規範的表單樣本。以上文書均應主動在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同步公佈,方便居民群眾獲取、查詢、辦理。

  明確要最大限度精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程序,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複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據實出具,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間,確保居民群眾能辦事、辦成事。

  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

  疫情防控期間 要把出具服務公眾便利出行、復工復產的證明作為頭等大事

  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直接提出了明確要求,將在政府服務和管理的多個重要領域實現出具證明的精簡、統一、規範,不僅方便了居民群眾,也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相關部門基層單位減輕了不必要的負擔。文件確立的“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全社會通行的,只要各部門真正把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就不會再出現由於部門間工作不協調導致居民群眾辦事難的問題。

  據該負責人介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名稱中的“不應由”,是指這20項證明事項從法律法規依據上來說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但是,為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避免居民群眾受到證明索要方和出具方的“雙重擠壓”,防止出現工作斷鏈和居民群眾辦事不便,《指導意見》專門規定了“兜底出具條款”,明確對於《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本著便利居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於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落實“兜底出具條款”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做到最大程度便利居民群眾,堅決避免出現因不再出具有關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無門的情況。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更要把出具有關證明服務居民群眾便利出行、復工復產作為頭等大事,切實為居民群眾辦實事、解難事。(記者孫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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