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祥的“多人运动”让“聚众淫乱罪”重回讨论堂

话题背景:

近日,著名艺人罗志祥被相恋九年的女友爆料出轨,爆料内容火爆,这使得让“聚众淫乱罪”这个冷罪名重回大众的讨论堂。

罗志祥的“多人运动”让“聚众淫乱罪”重回讨论堂

罗志祥的“多人运动”让“聚众淫乱罪”重回讨论堂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什么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呢?

根据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首要分子是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多次参加是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

其实,聚众淫乱罪在我国刑法规定的400多个罪名中相对“冷门”,这一罪名的历史并不是很长,该罪名是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回归到本次事件中,罗志祥的“多人运动”有没有涉及到犯罪呢?首先需要明晰罗志祥的“多人运动”发生地在哪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由此,如果罗志祥的“多人运动”是发生在大陆地区,那么公安机关是可以调查的。

聚众淫乱罪在十年前也曾火爆过,2010年初有一个事件直接引起了公众对“聚众淫乱罪”的讨论,甚至一度引发存废争论,这就是轰动全国的“副教授换妻案”在此案中,检方指控副教授马晓海与22名多次参与换偶活动的男女犯有“聚众淫乱罪”。由于他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其他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罚。

著名学者李银河曾发布一篇名为《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她在文章中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李银河博文中认为,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在全部是自愿参与的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其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目前我国也存在一些此类自愿“性聚会”活动。

《德国刑法典》第13章183条中规定,“公然实施性行为,故意引起公众厌恶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日本刑法典》第22章第174条规定,“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科料。”

《韩国刑法典》第22章第240条规定了“公然淫秽罪”罪条,“公然进行淫秽行为的,处一年以下劳役、四十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者科料。”

《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0章第218条规定,“公然为淫乱行为,或在可通过直接的感知而引起正当的公愤的情况下为淫乱行为的,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单位以下日额金的罚金刑。”

《加拿大刑事法》第5章第173条(1)规定,“于下列情况故意进行猥亵行为者,构成按简易定罪处罚的犯罪:(a)于公共场所一人以上在场;或(b)于任何场所意图污辱或触摸他人。”

相比较于其他国家,部分人认为中国的“聚众淫乱罪”刑罚太重,公权不应该以刑罚的方式去干涉民众的性自由权。

然而,不同的国家,由于文化背景、历史传统、道德观念、社会信仰、基本国情等都存在着差异,所以法律对性权利的保障程度和道德判断标准也有着很大差别,我们无法去评断哪一种观念就是决定正确的。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步,公众越来越推崇性自主权,但肯定也会存在性自由权利的滥用、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效果。正如罗翔老师所言“如果自由不受到伦理的约束,那么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罗志祥的“多人运动”让“聚众淫乱罪”重回讨论堂

刑罚只是一种约束自由的手段,倡导良好的社会性道德风尚,还需要传统美德的教育,这样才能使人类性行为趋向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

编辑:律界小白白

(部分报道来源于凤凰网、南国今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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