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20問:涵蓋申請、買賣、糾紛等所有問題,不看後悔(上)

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所有問題彙總


一、什麼是農村宅基地?


宅基地作為與房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指專門用於建造房屋(住宅)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說,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準備建房屋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根據我國農民的長期生活習慣,農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廚房、牲畜房、倉庫、農機房、廁所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如房前屋後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務實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氣池用地等幾部分。在我國農村大多數地區,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戶的農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農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歸集體所有,農民對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權,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群眾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

二、什麼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雖然農村居民住房全歸私人所有,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且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鄉村的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實際使用面積過大,遠遠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基本核算單位有權調劑或重新安排使用。但應對原有宅基地的建築物和樹木等給予合理賠償,不得平調。

三、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範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佔有權。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便享有對宅基地的獨佔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於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2、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不論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長短及其建設情況如何,宅基地使用權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剝奪。對於宅基地上的建房,與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受法律的長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自由形式權利。

3、在宅基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四、宅基地與房屋的關係是怎樣的??

宅基地與房屋既有區別又有聯繫:二者的關係具體表現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礎和承載物,沒有宅基地,房屋就無法存在,相反,沒有房屋,宅基地也將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為宅基地,從而變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間上是統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則是以承載住房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有機聯繫的整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的住房歸農民所有。這樣,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與房屋所有權主體存在著並非一致的情況,但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為農民享有。

五、我國《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六十二條進一步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每戶農民建房用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規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4、年齡未滿18週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來當地的;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喪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戶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調劑,經過批准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對將現有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還應按其經營場所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對於戶口已經“農轉非”的人員,應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另外,城鎮職工要求自費建房應由城建部門統一規劃,經地政部門批准後統一徵地、建房,不準私自到農村買地、租地建房。

七、城鎮居民能否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我國農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准。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國土資源部2004年234號文件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根據上述規定,農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財產,村民可以依法處置。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能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八、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可以繼承?

《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遺產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九、什麼是宅基地糾紛?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宅基地糾紛只是公民因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

宅基地糾紛的種類多種多樣。以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同,可分為雙方當事人都為公民的宅基地糾紛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糾紛;以宅基地糾紛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使用權界限不明確的糾紛、侵佔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糾紛、妨礙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毀損他人土地、房屋的糾紛等。

十、怎樣解決宅基地糾紛?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獨特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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