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購買、內地售賣“雙飛人”藥水,66家店鋪成被告

“雙飛人”藥水 由法國利佳製藥廠於1838年研製,是很多家庭的“必備良藥”。殊不知,在江西也有一家“雙飛人”公司,而且該公司還提起66件商標侵權訴訟。

近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汕尾中院)就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飛人公司)起訴他人商標侵權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批案件共66件,涉及汕尾66個商家,包括藥店、港貨店等,這些商家因售賣從香港購回的“雙飛人”藥水而成為被告。

在這66件訴訟中,有40件以調解撤訴結案,26件訴訟中被告被判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在這26件訴訟中,有4件訴訟判決已經生效,另外22件訴訟中的被告已提起上訴。

香港購買內地銷售被起訴

雙飛人公司於2008年4月18日成立,主要從事藥品、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生產和銷售,並在多個類別擁有繁體、簡體“雙飛人”系列商標。

2018年,雙飛人公司發現汕尾海豐某藥店未經許可,銷售涉嫌侵害雙飛人商標權的藥水或相關產品。同年9月11日,雙飛人公司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到該藥店購買了一瓶雙飛人藥水,收集固定了相關證據。雙飛人公司稱,海豐某藥店的侵權行為擠佔了雙飛人公司市場,嚴重影響其銷量,要求藥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50000元。

海豐某藥店則認為,其銷售的“雙飛人”藥水是從香港購回的原裝正品,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且雙飛人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庭審中,藥店未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訴侵權商品外包裝盒背面上有一個涉案商品瓶身的圖像,包裝盒上、商品瓶身標籤上均標註“雙飛人”,瓶蓋上有“天使”圖案;內附說明書正反面標註“人飛雙”,並註明該商品為法國利佳製藥廠出品,總代理為香港全球藥業有限公司。經比對,被訴侵權商品上所使用的標註與雙飛人公司的“雙飛人”“人飛雙”註冊商標相同,與“雙飛人”註冊商標近似。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商品所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與雙飛人公司的註冊商標雖文字排列方式有別或繁簡有別,但文字內容一致,且“雙飛人”為臆造詞,顯著性高,被訴侵權商品使用上述標識容易引起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是雙飛人公司產品。因此,藥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雙飛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海豐某藥店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侵權情節和後果等因素,酌情判決海豐某藥店賠償雙飛人公司侵權損失。

法官釋法:商標具有地域性

辦案法官指出,該案涉及到一個比較重要的法律原則,即商標地域性原則,商標權利的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依照其本國的商標法或本地區的商標條約所授予的商標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對他國或該地區以外的國家沒有約束力。也就是說,每個國家對在他國註冊登記的商標權沒有保護的義務。如果他國商標想在計劃銷售的國家獲得保護,擴大其保護的地域性,就必須在該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採取其他擴大保護的措施。

就本案而言,涉及的問題是“為什麼在香港可以售賣的法國利佳製藥廠生產的雙飛人藥水,在中國大陸不能售賣”。事實上,被訴侵權藥品雖在中國內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享有商標權和知名度,但這並不能成為其在中國內地合法銷售的依據,也不能成為侵權抗辯的事由,這就是商標地域性原則在具體案件的體現。鑑於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如果是用於出口商品的商標,首先應該儘早的在銷售國或地區完成商標註冊申請,以防搶佔市場。

對於銷售方,一般為零售業,以個體工商戶居多,大多數屬於小本生意,抵抗風險能力低,所以在日常經營中更要特別注意所銷售商品的種類,嚴格把控進貨渠道,保留進貨單據,不能貪圖低價,不能超營業範圍銷售,避免因侵權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賠償風險和責任。

據瞭解,在香港出售的法國“雙飛人”藥水是由法國利佳製藥廠於1838年研製的,在香港由香港全球藥業有限公司作為其代理商經銷,但其在中國內地並未能成功註冊“雙飛人”商標。早在1999年,雙飛人公司已先於他在中國大陸註冊了“雙飛人”商標,並推出“雙飛人”爽水產品。據雙飛人公司官網介紹,近幾年,該公司已在江西、廣東等多地法院針對“雙飛人”商標、包裝形式,進行了十餘起維權訴訟,並全部獲得勝訴,其中包括與利佳薄荷藥水的總經銷商、進口商等被告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IP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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