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弥勒89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拆除!

4月16日至20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联合虹溪镇人民政府

依法强制拆除虹溪镇招北村委会附近8900余平方米无主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弥勒89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拆除!


对违建别墅、观光塔、简易活动板房、钢筋制作场地进行强制拆除

记者在现场看到,挖机有序作业,对虹溪镇招北村委会石洞村小组、大栗树小组、康园村304省道附近无主违法建筑(观光塔、简易活动板房、钢筋制作场地)进行强制拆除。


对简易活动板房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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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钢筋制作场地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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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观光塔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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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建住房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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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洞村东园区大门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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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土地8941.06平方米

据了解,本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共出动人员100余人次、清运车辆50余辆次、挖机20个台班,共计拆除建筑物8941.06平方米,清运建筑垃圾约900余方,复垦土地8941.06平方米。


  • 简易活动板房

拆除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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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复垦土地 ↓↓

强制拆除!弥勒89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拆除!


  • 钢筋制作场地

拆除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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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复垦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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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光塔

拆除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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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复垦土地 ↓↓

强制拆除!弥勒89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拆除!


  • 违建住房

拆除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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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复垦土地 ↓↓

强制拆除!弥勒89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拆除!


  • 石洞村东园区大门

拆除前 ↓↓

强制拆除!弥勒89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拆除!

拆除后复垦土地 ↓↓

强制拆除!弥勒89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拆除!


弥勒市自2018年以来,相继开展了大棚房整治、历史违法用地整治、2016-2018土地卫星图片监测违法图斑整治,全市共计拆除违法违规建筑685483.4平方米。


强制拆除!弥勒89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被拆除!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朱林】:此次拆除行动,也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战略,切实保护耕地的一项具体行动。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切实保护耕地,严格做到“违必惩,违必拆”。


相关法律链接


  • 破坏农用地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 违法转让土地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来源:弥勒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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