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與餓了麼平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嗎?

是否存在勞動影響後續騎手是否依法享受勞動者待遇的問題。所以帶著疑問,在裁判文書網查詢了一些相關判例。

結論是騎手與餓了麼平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能性較高,從搜索到的案例來看,法院認定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案子較多。

騎手與餓了麼平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嗎?

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觀點

(1)騎手是蜂鳥眾包平臺的用戶,騎手註冊蜂鳥會員時,已經同意《蜂鳥眾包用戶協議》的內容,協議中已明確說明騎手與平臺之間非勞動、勞務、僱傭關係。

(2)該平臺最大特徵為“兼職”,自然人均可自行註冊,同意協議即可成為騎手,平臺僅提供信息撮合(居間)服務,與騎手之間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騎手可根據意願隨時搶單,也可隨時終止搶單。

(3)平臺對騎手不進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規定出勤時間,不分配工作任務,不限制搶單時間、數量。

(4)根據《蜂鳥眾包用戶協議》,用戶履行配送服務獲取的佣金由商家提供,非平臺提供,其性質不屬於工資。

騎手與餓了麼平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嗎?

參考判決: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4667號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終1206號民事判決書

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848號民事判決書

存在勞動關係的觀點

目前,找到兩個案件(一個是勞動爭議案件、另一個是工傷行政訴訟)法院認可存在勞動關係,但是該案的案件事實部分有不同之處。騎手不是直接在“蜂鳥APP”上註冊會員,而是通過餓了麼平臺授權的運營公司招聘入職後,註冊的餓了麼騎手。針對這樣的事實部分,法院認為存在勞動關係的理由如下:

(1)騎手負責配送區域內“餓了麼”外賣訂單配送,必須滿足拉扎斯公司提出的健康、著裝、上崗時間、行為規範等各項制度要求。

(2)騎手在從事外賣配送過程中並不是以其個人名義向用戶配送外賣,該行為是在完成“餓了麼”網上訂餐平臺發佈的工作任務,工作服、工作帽、送餐箱均有“餓了麼”的標識,對每次送外賣的具體時間及未在規定時間送到的處罰等餓了麼均有規定。

(3)騎手的工資系餓了麼根據送餐數量、消費者服務信息反饋等情況扣除抽傭後的費用支付給“被授權的運營公司”,其中包括騎手作為騎手配送產生的配送費用進行計發報酬。

(4)餓了麼為騎手投保商業保險。騎手從事的“餓了麼”訂單配送業務屬於餓了麼的業務範圍,其提供的勞動行為實際為餓了麼平臺盈利。雙方系通過互聯網建立的一種新的用工關係,該形態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參考判決: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2民終430號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4620號民事裁定書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4行終49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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