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与饿了么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是否存在劳动影响后续骑手是否依法享受劳动者待遇的问题。所以带着疑问,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了一些相关判例。

结论是骑手与饿了么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高,从搜索到的案例来看,法院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子较多。

骑手与饿了么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

(1)骑手是蜂鸟众包平台的用户,骑手注册蜂鸟会员时,已经同意《蜂鸟众包用户协议》的内容,协议中已明确说明骑手与平台之间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

(2)该平台最大特征为“兼职”,自然人均可自行注册,同意协议即可成为骑手,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居间)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

(3)平台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

(4)根据《蜂鸟众包用户协议》,用户履行配送服务获取的佣金由商家提供,非平台提供,其性质不属于工资。

骑手与饿了么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参考判决: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

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

目前,找到两个案件(一个是劳动争议案件、另一个是工伤行政诉讼)法院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该案的案件事实部分有不同之处。骑手不是直接在“蜂鸟APP”上注册会员,而是通过饿了么平台授权的运营公司招聘入职后,注册的饿了么骑手。针对这样的事实部分,法院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如下:

(1)骑手负责配送区域内“饿了么”外卖订单配送,必须满足拉扎斯公司提出的健康、着装、上岗时间、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要求。

(2)骑手在从事外卖配送过程中并不是以其个人名义向用户配送外卖,该行为是在完成“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工作服、工作帽、送餐箱均有“饿了么”的标识,对每次送外卖的具体时间及未在规定时间送到的处罚等饿了么均有规定。

(3)骑手的工资系饿了么根据送餐数量、消费者服务信息反馈等情况扣除抽佣后的费用支付给“被授权的运营公司”,其中包括骑手作为骑手配送产生的配送费用进行计发报酬。

(4)饿了么为骑手投保商业保险。骑手从事的“饿了么”订单配送业务属于饿了么的业务范围,其提供的劳动行为实际为饿了么平台盈利。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用工关系,该形态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参考判决: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4620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行终4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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