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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2020年年底前,將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意見》明確,實行社會化管理後,國有企業新辦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與原企業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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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何為社會化管理?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也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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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為什麼要推向社會管理?

增強國有企業競爭力。

全面深化國企改革,加快剝離國企辦社會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建立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平穩有序推進此項工作,使國有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實行社會化管理後,立足退休人員法定權益保障和服務需求,做好各項服務保障,確保國企退休人員共享全面建成小康新成果。

03

工作目標

在上海、重慶、大連、雞西、長沙等5個城市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逐步推進國企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各省(區、市)可在部分城市先行試點,也可以全面推開。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將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

實行社會化管理後,國有企業新辦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與原企業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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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原則上一併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

國有企業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

中央金融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04

工作要求

實行統一管理。地方黨委和政府要統籌謀劃,協調推進,實現由街道和社區統一管理。

05

銜接內容

社會保障管理服務、人事檔案管理、黨員組織關係、統籌外費用。

06

銜接辦法

1

社會保障管理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後,各類社會保障待遇要按時足額支付。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繼續享受相應待遇,基本醫療保險未納入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相關企業和地方協商做好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原享受的補充醫療保險、醫療互助幫困等相關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確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2

黨員組織關係銜接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黨員組織關係轉入相應街道和社區黨組織。

3

人事檔案實行屬地集中管理

由地方黨委和政府指定單位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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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類處理統籌外費用

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統籌兼顧、逐步消化的原則,妥善解決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問題。

地方國資監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統籌考慮企業年金實施等情況,嚴禁巧立名目違規提高福利待遇,嚴格資產管理,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已實施企業年金的企業,不再發放統籌外費用。

對符合有關規定的現有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國有企業可一次性計提,按現有方式方法;在條件允許情況下,企業經與退休人員協商一致,也可參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一次性支付。對企業自行方法的現有人員統籌外費用,由企業按現行途徑妥善處理。

設立過渡期,逐步減少新辦理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 3 年。過渡期滿後退休的人員,按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待遇,由企業一次性支付,企業不再發統籌外費用。

07

資金保障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轉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的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不再承擔此項費用。

對 2020 年前完成國企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省(區、市),中央視接收情況,予以一定支持。這些企業包括中央企業、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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