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瑪尼”高定店竟涉嫌商標侵權? 店主:我被詐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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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世界知名奢侈品品牌阿瑪尼,想必大家都能隨口說出幾樣它的明星產品,權利粉底液、405號紅管唇釉、滿天星手錶、摯愛香水……當然,大家每年都在期待的還要數各大時裝週的阿瑪尼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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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公開開庭審理了喬治·阿瑪尼有限公司、喬治·阿瑪尼有限公司(米蘭)瑞士門德里西奧分公司訴北京麗衣天下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斕峰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芙蓉坊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訴稱:ARMANI品牌及註冊在第25類“服裝、鞋帽”商品上的第G655416號“ARMANI”商標(簡稱涉案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已達到馳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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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為服裝行業的從業者,在知曉ARMANI品牌和涉案商標系原告所有的情況下,未經許可在其提供的第40類“服裝定製”等服務、相關交易文書及微信公眾號宣傳等過程中使用“ARMANI”、“阿瑪尼”等標識,用以標明虛假的服務來源,意圖使相關公眾造成誤認和混淆,具有故意攀附ARMANI品牌良好聲譽的主觀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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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告還聲稱一位名為楊某的女士為“意大利著名服裝奢侈品牌阿瑪尼首席設計師,受到喬治·阿瑪尼先生親筆授權,成為阿瑪尼大中華區高級定製總負責人”。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以及虛假宣傳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在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系受到詐騙而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主觀上不具有侵權故意。原告起訴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賠償,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賠償程序要求和公平正義原則,其應向楊某提起訴訟主張損失,而不應針對刑事案件受害人,即本案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故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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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所謂的“阿瑪尼首席設計師”楊某於2012年3月至2017年7月間採取虛構Emporio Armani品牌設計師身份,偽造Armani及公司授權書等方式,與本案被告一簽訂合作協議,先後從本案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處騙取人民幣250餘萬元。2018年1月23日,楊某主動投案。2019年,楊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經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你支持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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