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唐山交警部門將對這些車進行處理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關於依法處理扣留車輛的

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和《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唐山市國家機關罰沒和暫扣財物管理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我支隊決定依法對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扣留車輛進行處理。請被扣留車輛所有人自登報之日起3個月內,持扣留憑證、駕駛證、本人身份證、行駛證或購車發票、合格證(如屬被盜車輛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開具的報案證明)等有效證件,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各交通執法大隊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我支隊將按有關規定依法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聯繫電話:2539166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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