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被告人郭某在朝陽某小區內拒不配合小區疫情管理,並在爭執中用手擊打社區工作人員面部,被傳喚至警務站後,又踢踹民警拒不配合工作。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管理,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郭某拘役一個半月。
2021-04-13 14:18:40 佚名
2月16日,被告人郭某在朝陽某小區內拒不配合小區疫情管理,並在爭執中用手擊打社區工作人員面部,被傳喚至警務站後,又踢踹民警拒不配合工作。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管理,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郭某拘役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