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教師在開學期間被傳染了病毒,算工傷嗎?有何依據?

教育奔跑者


職業活動內,以及職業活動需要(趕往工作地點途中,或者工作地點返回途中)感染的。應該算工傷。

如果私自外出聚集,不僅不應該算工傷,還建議追責。置學生安危於不顧的老師,必須開除並嚴懲。建議國家抓緊制定相關制度,疫情未解除期間,嚴禁教師聚餐,聚集。學生安全大於天。


地理老師楊大樹


對於“如果教師在開學期間被傳染了病毒,算不算工傷。”這個話題,我個人的觀點是應該算工傷。

教師在開學期間傳染,那說明學生也很危險。整個學校就是個危險的群體,當學生出現了危險,教師有責任也有義務衝在前面。不過真有老師被傳染,一定要查清楚是怎麼傳染的,傳染源在哪裡,學校這個群體很大,一旦有一人傳染那就非常危險。查清楚了傳染源,如果是與學校有關的活動中傳染那就是工傷,其他則不應該是工傷吧。


樹林158503706


大家先來了解一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認定的有關信息。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號1月23日消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人社部函(2020)11號】《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實,上面兩條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於工傷認定的說法,也是基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一)、(二)條款——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因此也可以這麼說,如果教師在學校開學期間被傳染了病毒,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一)、(二)條款,當然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話雖這麼說,實際上教師在開學期間,應該是幾乎沒有可能在學校被傳染上新冠肺炎的。道理很簡單,學校能夠開學,就說明當地的新冠肺炎疫情已經基本結束,否則根本就不可能開學。

不過,教師也是人而不是神,在學校被傳染的可能性雖然不大,但在其它地方、其它時間被感染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像黑龍江省1人傳染50人的事件中,就有1名王姓女教師,因為曾在哈爾濱市第二醫院陪護丈夫住院。4月17日,其新冠肺炎被確診。

還有,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的1名男教師,因為1月18日去湖北省襄陽市探親,1月30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

考慮到開學後,教師會接觸到大量的學生,我認為教師在防範被新冠病毒感染的環節上,應該更加註意。事實上,教師們也確實非常注意,從教師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病例相對比較少來看,這一點可以得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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