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首例!刑附民公益訴訟二審案件宣判!


黃岡首例!刑附民公益訴訟二審案件宣判!

近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麻城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涉及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二審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是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賦予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職能後,全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二審案件,該案訴訟請求全部獲法院支持。

2018年初,被告人佔某甲明知其承包經營的麻城市某鎮某村某山林,屬於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覆蓋區域,仍將該林區的林木出售給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三人用於燒製木炭並銷售牟利。2018年3月至7月,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該山林上的灌木林35.5畝,用於燒炭。

2019年上半年,該案被移送起訴,麻城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獲知此線索後,認為四被告人對森林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條件,遂予以立案。經專家認定,四被告人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恢復到林木採伐前的狀態至少需要4至6年,期間該區域失去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總價值量為16.9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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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破壞的山林植被

據此,該院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要求四被告人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6.967萬元。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佔某甲犯濫伐林木罪,分別判處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並處罰金,並判決上述四名被告人於該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6.967萬元,用於該區域的天然林生態環境修復

四被告人不服該判決,以原判不應當判決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賠償數額太高為由,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佔某甲因其犯罪行為破壞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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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被逐漸恢復

該案的成功辦理既是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落實生態補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要求,又是貫徹落實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的具體表現,

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使命與擔當。


下一步,該院將依法履行民事執行監督權,對該案四被告人賠償生態修復費用的情況予以跟進監督,促進解決該案生效判決執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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