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一般而言,擔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第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有以下五種類型:(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5)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根據《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成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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