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19時20分許,茶陵交警大隊事故股值班人員接報警稱,在舲舫公路舲舫鄉垸井村路段發生一起摩托車撞行人事故,行人死亡,肇事者駕車逃離了現場。
接警後,事故股迅速反應,立即啟動逃逸偵破預案。辦案民警兵分兩路開展偵破工作,一組及時對現場開展勘查取證工作,走訪周邊群眾瞭解相關情況,儘可能多的獲取破案關鍵信息;另一組調取事發路段所有監控視頻,全力摸排案件線索、查找肇事逃逸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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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連夜的緊密偵查,辦案民警最終鎖定肇事者為一年輕男子(男,21歲,茶陵縣舲舫鄉人),並通過某快遞小店確定了該男子身份信息。
4月17日15時許,辦案民警在其家中將肇事者和車輛帶回大隊進行調查,起初,周某良一臉無辜,還拒不承認自己撞了人,在辦案民警強大的政策攻心,在鐵一般的證據面前,周某良的心理防線被突破了,痛哭流涕的承認自己駕車撞人逃逸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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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4·16”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功告破,等待周某良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交通肇事逃逸
不僅違法,還有違倫理道德
結果往往是罪加一等
就肇事逃逸而言
嫌疑人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呢?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對於交通肇事
害怕和無知都不是逃逸的理由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若發生交通事故
首先要報警,積極搶救傷員
切不可選擇逃逸,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