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林明涉嫌受賄案批准逮捕

近日,景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李林明在2011年底至2018年擔任白銀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副局長、會寧縣公安局局長兼督察長、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打探案情、打招呼說情以及在安排工作、職務晉升、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52.5萬元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審查,犯罪嫌疑人李林明的行為已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涉嫌受賄案,景泰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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