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債主“開”走抵押車是犯罪嗎?這個案例值得一看

偷完車居然還報警

還留下聯繫方式?


佛山發生了兩起奇怪的盜竊案

究竟是什麼人那麼猖狂?

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9月25日深夜,佛山市禪城區某小區停車場,來了幾個不速之客。張某成、孫某軍、陳某彬、趙某陽與趙某利用原先安裝在路虎牌越野車上的定位器,摸到此處,再通過開鎖、解碼手段“配鎖”成功,開走車輛。在離開途中,他們竟打電話報警,並留下聯繫方式。


同年10月16日,南海區某小區,一輛寶馬牌車失竊,作案手法一模一樣。警方迅速介入事件調查,及時破案並抓獲馬某恆等5人犯罪團伙,同時破獲一年前的另一宗案件


原來,2016年6月4日,馬某恆團伙曾在陝西省銅川市作案,手持刀、電棍等工具控制車主,搶走車主抵押給債權人的豫R號牌奧迪牌越野車一輛


他們為何如此有恃無恐?經調查發現,原來是抓住了受害人的“軟肋”。這些車都是車主抵押給債權人的,因為車主沒有及時償還債務,債權人便委託馬某恆等人討債。依據債權人出具給他們的追債委託書、告知函、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車輛行駛證及登記證和車主身份證等抵押資料,馬某恆等人便通過各種手段,甚至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來替委託人“拿”回那些抵押的車輛。


替債主“開”走抵押車是犯罪嗎?這個案例值得一看


經查

有些車輛去到委託人手裡

有些車輛去向不明

委託人提供的催收資料等

並非經過銀行授權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馬某恆、張某成等人犯盜竊罪、搶劫罪向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禪城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以盜竊罪判處馬某恆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以盜竊罪判處張某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以盜竊罪判處陳某彬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以盜竊罪判處孫某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以盜竊罪判處趙某陽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馬某恆、張某成

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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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


馬某恆、張某成認為其是在有委託的情況下幫助委託人追債的行為,委託人提供了車輛所有人抵押貸款的合同等書證,其沒有非法佔有財物的主觀故意,並且

取車後打電話報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同時,辯護人提交了同案犯或類似“追債”行為的判決書,各地做法不一,定罪也不同,因此,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構成盜竊罪和搶劫罪。


檢察官分析


行為性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三方面考量,對此類的案件以盜竊和搶劫罪定罪處罰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理由如下:


①馬某恆等人實施了排除他人合法佔有的非法行為,應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不僅包括了非法佔為己有,也包括非法幫他人佔有。 主觀上都是明知其行為是通過秘密竊取或暴力的手段將車輛從原佔有人處竊走或搶走,達到一個轉移佔有的目的。


②從五名被告人的行為性質看,本案中,五名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債務問題,五名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就是民間的“要債公司”,並且要債的手段是秘密竊取或是暴力等非法手段。這種要債公司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解決債務糾紛,而是通過這些非法的手段滿足僱主的要求,從而獲得報酬。


③從馬某恆等人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上看,一方面本案中的行為不符合正常的要債模式,馬某恆等人並沒有與車主或車輛佔有人取得聯繫,就通過竊取手段竊走或通過暴力的手段劫車。可見,馬某恆等人的行為不是為了解決債務問題,而是為了將車輛非法盜走或劫走,是竊財、劫財行為。


而五名被告人通過事後所謂的報警行為,只是為了達到規避刑事懲罰的目的。

通過調查,被告人報警所用的手機號碼並非其平時所使用的手機號碼,也不是在運營商有登記的號碼。這種事後報警的行為,不是為了方便車主解決糾紛,而是為了規避法律制裁的套路行為。


另一方面本案中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於這樣的行為,要嚴格適用法律予以規制,以維護社會穩定。


本案中,馬某恆等人的行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且其實施的是足以壓制當事人反抗的暴力方式劫取數額巨大的財物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和搶劫罪定罪處罰。

檢察意見

在二審開庭審理階段,檢察員發表了出庭意見,認為像馬某恆等人這樣的犯罪團伙在全國不止一個,他們行事猖狂,甚至成行成市,發展成為搶車、收車一條龍的產業鏈,犯罪行為涉及全國,被害人數眾多。馬某恆等人這樣的“要債”行為是打著“合法”索債的幌子行盜搶之惡行,社會危害性極大,根據馬某恆等人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建議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裁定

替債主“開”走抵押車是犯罪嗎?這個案例值得一看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於2019年11月18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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