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說,李國慶搶奪公章的行為,違法嗎?他們還沒離婚?

點星墨雨


從法律角度講,李國慶先生“搶奪”公章的行為不觸犯刑律,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存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僅僅是一種可能性)。此外,李國慶先生髮布的《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中,所提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所做臨時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目前,以李國慶先生持股比例,很難在這場股權糾紛中勝出。

李國慶“搶”章事件還原

2020年,4月26日早上9點34分,李國慶率4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內“搶”走46公章。公司已經報警,併發出聲明公司公章遺失,遺失公章作廢,不再有任何效力。

同日,李國慶方發佈《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寫明:公司已於4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罷免妻子俞渝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職位,依法設立董事會,選舉了新的董事,同時通過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依法召開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李國慶先生為董事長與總經理。俞渝被列為董事會董事之一,無任何職權。

根據工商登記顯示,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於2004年8月24日成立,股東分別為俞渝(64.2%)、李國慶(27.51%)、天津蹇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4.4%)、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3.61%)和上海宜修企業管理中心(0.28%)。俞渝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國慶先生因為種種原因未在該公司參與經營管理。

問題一:李國慶先生是否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答案:有權召開。

理由如下:

根據《公司法》101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簡而言之,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順序為:首先,董事會(沒有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其次,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最後,是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本案中,李國慶先生單獨持有公司27.51%,依法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但其召集程序是否違法另說。

問題二:李國慶先生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

理由如下:

在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李國慶先生持股27.51% 俞渝女士持股64.2%,小股東(天津蹇程、天津微量、上海宜修)持股8.29%。

李國慶先生認為,他與俞渝女士是夫妻,他和俞渝女士所持股權均算作夫妻共同財產。李國慶先生持股27.51% 俞渝女士持股64.2%,兩人合計持股91.71%,一人一半,李國慶先生持股比例是45.855%。另外加上小股東支持自己,股權比例達到了54.145%,持股比例過半數,可以做出成立股東會的決議。

李國慶先生的這個說法不成立。因為根據《公司法》,股東按照股東名冊主張股東權利;工商登記文件具有公示公信效應,未經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在公司內部,登記在誰名下,誰就來投票,誰就有表決權。

在公司法中,並不適用對半分的原則。因為股權兼具財產價值和身份價值,不能當做夫妻共同財產算。只有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獲得的股權的現實價值才算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買了過股權,後來股權變現賺到了錢)

在《公司法》的世界裡,股權誰的就是誰的,登記了多少就是多少,決不能混在一起。即使股權涉及股權共有,也會按照平等份額去劃分。所以不能這麼算,李國慶先生的持股份額加小股東(天津蹇程、天津微量、上海宜修)的持股份額8.29%,合計35.8%。

根據《公司法》第103條 的規定,股東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所以,修改公司章程是個大事,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約67%)以上通過。而李國慶先生的持股份額加小股東(天津蹇程、天津微量、上海宜修)的持股份額8.29%,合計35.8%,達不到法定的2/3(約67%)以上,因此該決議不成立。

因此,李國慶先生是不可能用一個不成立的決議,以董事長的身份去接管公司公章的。俞渝女士,是公司大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四位一體,對公司擁有絕對的控制權。李先生先把公章“拿過來”,覺得這樣就能把公司困住。這也是徒勞而已,公章丟失了可以掛失,噹噹網已經發表聲明說,所有公章都已經掛失了。以後蓋這些章的合同以及文件都是無效的。

問題三:《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中提及俞渝女士拒絕給股東分紅、拒絕披露財務狀況這一“罪狀”是否成立?

01.持續五年,拒絕給股東分紅是否成立:這在公司法並不成立,因為公司要分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首先由董事會制定分紅方案,(俞渝女士是執行董事制定分紅方案),然後提交股東會進行表決(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表決)。在整個過程中,俞瑜女士如果制訂了不分紅的方案,在股東會表決通過。這樣的決議是公司的意志而非是個人的意志,都是合法合規的。

02.拒絕拒絕披露財務狀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享有知情權。俞渝女士拒絕向股東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分析報告,確實是損害了股東的知情權。但是知情權受損或者分紅權受損,股東完全可以通過知情權之訴或者分紅權之訴去解決,而不應該通過“搶章”這種方式去解決。

問題四:李國慶先生“搶章”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答案:不構成犯罪,可能構成民事侵權。

理由如下:

《刑法》280條之一規定,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該條,我們可以看出,該罪的保護對象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印章而非企業的印章,故搶奪企業印章的行為並不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如果搶奪公司印章致使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遭受損失,可以要求搶奪人進行民事賠償。

總結

綜上所述,李國慶先生的“搶走”公章的行為,並不觸犯刑律,但是有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另外,公司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決議,也是不成立的。俞渝女士對公司實現絕對控制,李國慶先生想要從她手裡接管公司,估計很難!至於兩人離婚以後怎麼辦,我們拭目以待。


無憂情感灣


從法律上說,李國慶搶奪公章的行為,不違法。這跟他們離不離婚沒關係。人家李國慶自己從股權上是佔比的,並持有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接管公章,財務章,並給元保管著寫了收條。

公章和財務章是一個公司的財政大權。

媒體上用了“搶奪”兩個字來描繪李國慶,小編感覺大概是俞渝方為了出口氣,或者是媒體為了吸引眼球,特意寫的噱頭。

不這麼寫,還有什麼可爆料的?那就是正常接管公司程序。在法律上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人家都是事先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決議這塊屬於工商法範疇。如果大家感興趣可以去網上參考。

只要是董事會決議中變更的事宜,一定會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然後再去工商局進行變更備案。也就是說,此流程在噹噹公司內部早已按正常手續走完。沒有什麼不當之處。


至於網上瘋傳的那四個大漢,李國慶解釋:其實就是新董事、董秘、攝像、助理、行政以及司機等等。被媒體扒成4大金剛。也是醉了。這些也都是要通過工商變更的,並且要通過公安網進行監督下進行。

不會存在什麼違法問題。

李國慶與俞渝的離婚風波

至於說他們還沒離婚,從2019年7月,李國慶向俞渝提出了離婚起訴,並在10月17日雙方都收到了法院的傳單。

但是俞渝方,卻以婚姻未完全破裂為由不同意離婚。此時擱淺。

不明吃瓜群眾,一定會認為,還是女人心軟。說到離婚,男人就是薄涼的雙唇,堅硬的刺刀。大多數人會站在弱者的一面,同情為男人生孩子失去了青春的女人。

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豪門的婚姻卻不是我們普通老百姓的想象。

 俞渝朋友圈回應全文:
  李國慶,我要抓破你的臉!
  你淨身出戶?
  你把家裡的現金拿走一億三!那裡有我父母存款,你還錢!
  一把茶壺?
  家裡的鍋碗瓢盆被你砸了多少?你有次砸家之後,我報警,你跑了。警察說,我沒有明顯傷痕,什麼都做不了。
  我問警察,你們能下令不讓他接近我嗎?警察說,這不是美國,不行。那一刻,我知道法律不能保護我!
  好心的小朋友收留你?
  你同性戀傍家馬銘澤吧?還是你們多人廝混的林聰?小騙子馬銘澤,大慶油田的混混,三里屯的公寓怎麼買的?他媽媽一個普通油田職員,海南的房產怎麼來的?你給家裡買

  過一桶礦泉水嗎?孩子上學期的學費多少?

據李國慶在微博裡提出,這不過是俞渝這些年來在奪權大戰中最後的拼搏。俞渝這波操作不過是為了通過拖延時間,而打出的情感牌。

意在繼續爭奪國內股權戰。按李國慶說,兩個人的婚姻這些年,女人在家佔了主導地位,有點大女人的感覺,霸權主義,對李國慶百般看不上,因而發展到這些年大肆的霸佔了大量的公司股權,和家庭財產。

也許李國慶當初處於兩個人的感情糾結中,並未深想,夫妻本是共同體,但是沒想到這麼多年,隨著俞渝的權勢越來越大,野心也開始膨脹。李國慶方提出俞渝先婚內出軌因此才引出了他不得不奪回本該屬於自己的一切。

總結

當然上述觀點均屬於李國慶個人觀點,小編只是通過我瞭解的事情說一下李國慶和俞渝兩方面的言論。以供大家在後續繼續挖掘真相時作為參考。但是我真心想替他們的孩子說一聲,給這個家留點隱私和尊嚴吧。給孩子留點臉面吧。父母撕逼在普通家庭裡都是孩子受傷,而在這樣的商業財團的家庭裡,真不知是幸還是不幸!

不過通過當當網員工的實錘說,俞渝在接管公司這些年,對員工可以說是:“極其殘忍”來形容。公司福利沒有,就連績效獎金和工資也會剋扣或拖延。

並且在疫情期間,按說屬於自然災害而休的假期,應該公司承擔。但是俞渝卻要求員工補回來。

綜上所述,俞渝在員工間的口碑看來並不好。但是真相有待最後法律的論斷。我們吃瓜群眾且看吧。


非朱非墨


你好,我是律師、註冊會計師,歡迎關注我。

以下是我對本次事件的看法:

李國慶奪走噹噹網印章的行為違法嗎?

第一,李國慶奪走公章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屬於擾亂企業秩序的行為,有可能被處以罰款甚至拘留。實踐中確實存在股東奪走公章被處以行政處罰的先例。

但是,就目前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李國慶奪走公章的過程比較平和,處以行政處罰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認定李國慶奪走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存在難度。李國慶的行為最可能涉嫌的是尋釁滋事罪,但是他的行為並未達到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社會危害性不足以上升到需要由刑法來懲罰。當然,這可能存在一定爭議。

李國慶拿走印章能奪回公司控制權嗎?

拿到印章僅僅是公司控制權的一環,公司控制權的關鍵還是要看持股比例和法定代表人席位。

一般而言,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外,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哪一方股東能取得多數表決權,哪一方就能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進而奪得法定代表人席位,真正控制公司。

目前事件各方對當當網的股權結構各執一詞:

(1)李國慶方面稱,李國慶與俞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合計持股91.7%,基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原則,李國慶目前實際持股45.855%,公司其餘股東天津騫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均支持李國慶。因此,李國慶目前實際獲得53.87%的支持。

(2)俞渝方面稱,噹噹網從美國完成私有化後,俞渝持股52.23%,李國慶持股22.38%,二人的孩子持股18.65%,孩子股權暫時在父母名下。

(3)根據工商登記資料,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為:俞渝持股64.20%,李國慶持股27.51%,天津騫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4.40%,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3.61%,上海宜修企業管理中心持股0.28%。

就李國慶於2020年4月24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決議而言,因涉及到成立董事會、修改章程(噹噹網目前只設執行董事,由俞渝擔任),需要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而無論從上述任一一種股權結構分析,這份臨時股東會決議的效力都很可能存在瑕疵。

當然,這份臨時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不是決定勝負的關鍵,最終還是要等待李國慶和俞渝的持股比例爭奪結果,才能看出這場公司控制權爭奪的勝負。

李國慶的奪章行為有這麼多風險,而且可能會影響聲譽,為什麼他還要實施?他真的是在耍賴嗎?

當然不是。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你是李國慶,你會怎麼辦?分析一項商業決策,只有儘可能站在當事人角度,才能理解當事人為何作出這樣的決策。

這就要說到法律風險的處置方式。法律風險可以採取規避、降低、接受、轉移等方式進行處置。在商業經營中,我們在大多數情況下無法完全規避掉所有的法律風險。

李國慶作為商業大佬,在實施奪章行為之前一定有律師團隊支持,不可能不知道相關法律風險。但是在一個價值幾十億(甚至百億)的公司控制權面前,李國慶大概率上已經做好接受這些法律風險的準備。

李國慶的奪章行為,很有可能是為了在與俞渝的離婚財產(特別是股權)爭奪戰中,通過對公司經營造成混亂增加談判籌碼。

雖然沒了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俞渝仍然可以對外代表公司,但是在中國,公司沒有印章很可能會影響諸如票據、銀行業務的辦理,給公司經營帶來不便。

即便俞渝方要想作廢原章、重新刻章或者通過司法程序請求李國慶返還印章,也需要時間。網傳俞渝方已經在重金招聘公關團隊。

李國慶的奪章行為,也許是精心謀略的一部分。好戲才剛剛開始,靜觀事件的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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