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制定,供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用。
2.複議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021-04-17 04:05:20 佚名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制定,供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用。
2.複議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