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訴訟中的“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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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證據作了規定。通常認為,該條第三項規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係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無法取得或者還沒有出現的證據,即基於不可歸責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才發現的證據。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83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二村八組。住所地: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二村。

負責人:狄世軍,該村民小組組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呂連成,該村民小組成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任玉澎,陝西格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政府。住所地:陝西省靖邊縣統萬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賀湘如,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玉壯,該縣林業局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新林,陝西秦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一組。住所地: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

負責人:張啟真,該村民小組組長。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冀世雄,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一組。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冀世軍,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一組。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冀興權,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楊橋畔中學。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冀世有,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一組。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劉玉有,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楊橋畔苗圃。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元林,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二組。系劉玉有之子。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詹升祿,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楊橋畔苗圃。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郭浩,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靖邊縣五里灣鄉五里灣村廟灣村小組21號。

再審申請人陝西省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二村八組(以下簡稱楊二村八組)因訴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靖邊縣政府)林權行政登記一案,不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陝行終20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再審申請人楊二村八組的負責人狄世軍、委託訴訟代理人呂連成、任玉澎,再審被申請人靖邊縣政府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楊玉壯、孫新林,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冀世雄、冀世軍、冀興權、冀世有、詹升祿及劉玉有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元林於2019年12月5日參加了本院組織的詢問活動。現已審查終結。

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靖邊縣政府於2011年10月20日給靖邊縣楊橋畔鎮楊橋畔一村一組(以下簡稱楊一村一組)頒發了靖林證字〔2011〕第04208號林權證(以下簡稱04208號林權證)。該證載明: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均為冀世雄;坐落:楊一村一組;小地名:老墳梁;小班:E-4;面積:1236;主要樹種:楊樹;林種:防護林;林地使用期:70年;終止日期:2054-05-10;四至界限:東至楊偉林地,南至退水溝林地,西至詹升錄、冀世雄,北至楊偉、齊世海;註記:見共有協議冀世雄持證,共7戶共有。2015年9月2日,楊二村八組申請林地確權,靖邊縣楊橋畔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楊橋畔鎮政府)於2014年10月16日作出楊政字(2014)124號《關於請求對楊橋畔鎮楊二村十里沙林地確權的報告》,請求靖邊縣政府進行確權。2016年5月16日,靖邊縣林業局以對爭議林地已頒發04208號林權證為由不予受理林地權屬申請。楊二村八組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04208號林權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是靖邊縣政府於2011年10月20日給楊一村一組頒發的04208號林權證。該頒證行為由林權使用人申請並提供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等相關材料,經林業經辦部門勘界、公示、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及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確認等程序,程序合法。楊二村八組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林地屬其所有,故其請求撤銷林權證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作出(2017)陝08行初22號行政判決,駁回楊二村八組的訴訟請求。

楊二村八組不服,提起上訴。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的委託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本案中,靖邊縣政府的林業經辦部門在2010年林地權屬登記工作中,針對案涉林地作了《小班外圍確權勘界認定登記表》,明確了四至界限,縣林改工作組、鄉鎮、村委會、林地四鄰等在該表上簽字確認。靖邊縣林業經辦部門對案涉林地經過勘界、公示,林地所有權人、村民小組、村委會、鎮人民政府及林業主管部門在冀世雄的《林權登記申請表》上簽字蓋章。靖邊縣政府對楊一村一組、冀世雄等七戶提交的林地承包方案、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林權登記申請表等材料審查後,頒發被訴林權證並無不當,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楊二村八組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關於楊二村八組稱爭議林地在1972年分配給其所有,其管理使用40餘年一節。因其在一、二審訴訟中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於楊二村八組稱靖邊縣政府在林地有爭議的情況下頒發被訴林權證一節。從現有的證據看,在楊橋畔鎮政府於2014年10月16日作出楊政字(2014)124號《關於請求對楊橋畔鎮楊二村十里沙林地確權的報告》之前,並無證據證明楊二村八組曾在靖邊縣政府頒發被訴林權證時,就爭議地提出過異議或者權利主張。故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楊二村八組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及靖邊縣政府於2011年10月20日頒發的04208號林權證。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其在二審判決生效後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獲得的新證據《靖邊縣土地利用現狀圖》(大橋畔J49G058018),證明被訴林權證載明的案涉林地屬於其與大橋畔村的爭議地。2.靖邊縣政府在未對“十里沙”林地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情況下,僅依據楊一村一組單方提交的資料逕行登記發證,程序違法。一、二審法院認定被訴頒證行為程序合法,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3.04208號林權證登記資料載明的小地名“老墳梁”和“十里沙”系兩個不同地點,並非該林權證認定的同一地塊。且申請資料存在多處塗改及矛盾之處,證載四至範圍亦與二審法院現場查勘情況不符。一、二審法院認定被訴頒證行為事實清楚,構成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楊二村八組為支持其再審請求,向本院提交了《靖邊縣土地利用現狀圖》(大橋畔J49G058018)(複印件)。該圖加蓋“靖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章及“本件與原件相符”“本件再複印無效”章。該圖標註“119楊二村與大橋畔爭議地”。

靖邊縣政府向本院提交意見,請求駁回楊二村八組的再審申請。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其於2011年10月為楊一村一組頒發04208號林權證,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該頒證行為經林權使用人申請,提供承包合同材料,後經林業經辦部門勘界、公示、村民小組和村委會、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等簽字確認程序,並對楊一村一組申請登記的林地四至進行調查核實並經四鄰簽字確認。2.案涉林地無任何權屬爭議。案涉林地在1984年之前由楊一村集體管理,自1984年起即由楊一村一組七戶村民承包管理,在楊二村八組於2015年9月2日提出林地確權申請前,該林地未發生任何權屬爭議。3.楊二村八組提供的《靖邊縣土地利用現狀圖》(大橋畔J49G058018)不能證明案涉林地系楊二村八組與大橋畔村爭議地,不能證明案涉林地系楊二村八組所有。

在本院組織的詢問中,靖邊縣政府對楊二村八組提供的《靖邊縣土地利用現狀圖》(大橋畔J49G058018)的真實性無異議。靖邊縣政府其後向本院提交《4號小班範圍和範圍重合部分示意圖》(地形圖圖幅號:J49G057018)。該示意圖的製作時間為2019年12月12日。該示意圖圖例說明,04208號林權證證載林地面積範圍和楊二村與大橋畔村爭議地範圍重合16.3050公頃(244.58畝)。

楊一村一組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亦未參加本院組織的詢問。

冀世雄等人在本院組織的詢問中述稱,其及楊一村一組對04208號林權證證載林地享有權利,靖邊縣政府頒發04208號林權證合法。其對楊二村八組提供的《靖邊縣土地利用現狀圖》(大橋畔J49G058018)的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再審申請人楊二村八組不服再審被申請人靖邊縣政府頒發04208號林權證而引發。再審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再審,提交了《靖邊縣土地利用現狀圖》(大橋畔J49G058018),用以證明04208號林權證證載林地和該圖標註的楊二村與大橋畔村爭議地存在交叉,即04208號林權證證載林地存在權屬爭議。依照《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無權屬爭議”系林權登記機關依申請進行林權登記的基本前提條件。若該圖構成新證據且能夠證明04208號林權證證載林地存在權屬爭議,則意味著能夠推翻一、二審判決,從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應予再審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證據作了規定。通常認為,該條第三項規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係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無法取得或者還沒有出現的證據,即基於不可歸責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才發現的證據。從本院組織的詢問情況看,《靖邊縣土地利用現狀圖》(大橋畔J49G058018)系由再審申請人從靖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取。對於該圖,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再審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取得或者應當能夠取得而未取得。在本院組織的詢問中,再審被申請人及冀世雄等人對該圖的真實性並無異議。故該圖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新證據。對於該圖標註的“119楊二村與大橋畔爭議地”範圍和04208號林權證證載林地範圍的關係,本院在詢問中聽取了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及冀世雄等人的意見。在本院詢問後,再審被申請人向本院提交了《4號小班範圍和範圍重合部分示意圖》(地形圖圖幅號:J49G057018)。該示意圖圖例說明,04208號林權證證載林地和該圖標註的楊二村與大橋畔村爭議地重合16.3050公頃(244.58畝)。因此,再審申請人以《靖邊縣土地利用現狀圖》(大橋畔J49G058018)為據向本院提交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應予再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判長  李緯華

審判員  華 偉

審判員  夏建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韓 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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