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以地質災害危險為由拆除房屋,目的是要求交出所佔土地

摘要】因徵地安置補償爭議,雙方未達成協議。案涉道路修建中,施工方將泥石堆積於原告房屋旁,因雨水浸泡,致使原告的房屋出現危險。x村委會向原告發出《地質災害隱患點房屋緊急搬遷通知書》,動用機械拆除了原告的所有房屋。2019年10月3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拆除原告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其交出房屋所佔土地,房屋滅失的違法後果應由x縣政府承擔。

關鍵詞】行政訴訟,地質災害,徵收拆遷,危險,拆除

行政訴訟:以地質災害危險為由拆除房屋,目的是要求交出所佔土地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司法案例

涉道路修建中,施工方將泥石堆積於原告房屋旁,致使其房屋邊水溝被堵。2019年4月後,因雨水浸泡,致使原告的房屋出現危險。x鎮政府、x村委會將原告的房屋列入地質災害排查範圍,2019年5月21日,x村委會與該村x組村民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賃王某的房屋用於原告緊急避險臨時生產生活,但原告拒絕搬遷。

5月22日,x村委會向原告發出《地質災害隱患點房屋緊急搬遷通知書》,5月24日x鎮政府向原告發出《房屋安全隱患整治告知函》,均以原告房屋存在嚴重安置隱患為由,要求原告立即搬遷。5月26日,原告房屋中的豬圈部分受損,次日,在x鎮政府工作人員及x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道路施工單位受x鎮政府及x村委會的指使,動用機械拆除了原告的所有房屋。

2019年10月30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縣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唐某某、劉某某房屋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二.律師點評

案涉房屋拆除行為系x縣政府因修建x路南延線所需而實施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所引起。實質上,拆除原告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其交出房屋所佔土地,房屋滅失的後果是x縣政府實際使用該土地進行道路建設的障礙已排除,x縣政府系涉案房屋被拆除的實際受益主體。該行為屬行政強制行為,後果應由x縣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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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難點解讀

因修建x路南延線x段,在未取得徵地批覆的情況下,經x縣十八屆政府第2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17年10月31日,x縣政府辦公室作出仁府辦發[2017]76號《關於印發x縣x路南延線及支線土地徵收和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因安置補償爭議,原告與具體從事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x鎮政府工作人員多次協商安置補償事宜,但雙方未達成協議。

在徵地過程中,原告房屋因雨水浸泡造成房屋產生危險,該危險的出現系人為原因造成。雖x鎮政府及原告所在的x村委會在原告房屋出現危險的情況下將其列入地質災害排查範圍,但不能在原告未搬遷並同意的情況下,指使道路施工方拆除其房屋,而應待原告搬遷避險後,根據房屋的受損情況對危險原因進行排除,並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房屋危險程度進行鑑定,待鑑定為確需拆除的危房後才能由有權機關按有關程序處理。

四.小結

原告案涉房屋屬拆遷紅線範圍,因原告不滿拆遷補償標準而未能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2018年7月,因項目施工對案涉房屋周邊填方,導致房屋處於地勢低窪地帶,2019年4月進入雨季後,案涉房屋多次被雨水浸泡,給原告及家人生命財產造成安全隱患。為此,x鎮政府及x村委會多次入戶協調搬遷事宜,併為原告及家人租賃了房屋用於臨時生產生活,但原告拒絕搬遷。2019年5月26日,原告房屋的豬圈部分自行垮塌,為避免原告及家人人身安全遭受更大的損失,5月27日,x村委會組織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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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2.徵收拆遷: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應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進行。3.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4.行政訴訟:徵收拆遷工作中,不得實施斷電及建築垃圾封堵出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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