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中院通報三起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結合近年來大連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情況,大連市中院發佈三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分別是:

1、億能仕(大連)科技有限公司與捷客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

2、大連市西崗區金夫人婚紗攝影店與大連市中山區金夫人婚紗攝影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寧波市諾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盤錦市雙臺子區鑫家樂購百貨超市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這三個案例包含商業詆譭糾紛、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多種類型,都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具有較強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普法性。

案例一

億能仕(大連)科技有限公司與捷客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該案是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遼寧省唯一一件入選案例)

案 情 簡 介

捷客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捷客斯公司)在淘寶網銷售ENEOS引能仕品牌系列潤滑油,並負責商標維權。億能仕(大連)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億能仕公司)於2017年7月初在淘寶網開設店鋪銷售ENEOS潤滑油商品。2017年7月11日,捷客斯公司以億能仕公司銷售的商品涉嫌假冒侵權為由向淘寶網知產保護平臺發起投訴,億能仕公司提供合法來源證據申訴成功。但至2017年11月止,捷客斯公司又發起近十次投訴,導致億能仕公司商品屢次下架停售。億能仕公司發函制止無果後遂提起訴訟。

大連中院通報三起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法院經審理認為,億能仕公司、捷客斯公司同在淘寶網上開設店鋪經營ENEOS潤滑油銷售業務,具有同業競爭關係。捷客斯公司明知其投訴將導致產品下架的後果,未經比對鑑定,僅以產品外包裝存在差異為由認定億能仕公司銷售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而發起投訴。在億能仕公司申訴成功併發送律師函後,捷客斯公司仍以相同理由密集投訴,具有明顯而確定的主觀惡意。捷客斯公司的屢次投訴行為導致億能仕公司的商業聲譽及產品信譽受損,也損害了公平誠信的競爭秩序。因此,捷客斯公司的惡意投訴行為構成商業詆譭。最終,法院判決捷客斯公司立即停止惡意投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案例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捷客斯公司辯稱其遵守淘寶網的投訴規則並未擴散,沒有公開產品下架原因,故不構成商業詆譭。法院認為,該條對於虛偽事實的散佈方式並未做限制性規定。所謂“散佈”,為分散傳佈之意,商業詆譭僅要求將虛偽事實以一定方式傳遞給第三人,行為模式是以行為人為原點將相關信息對外擴散,具體手段可以不同,傳遞方式可以多樣,主要強調侵權者對虛偽事實的源頭性責任和行為效果的公眾性特點。如果行為人向某一特定對象傳播所編造的虛偽事實給當事人的經營活動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亦可構成商業詆譭。

大連中院通報三起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本案中,捷客斯公司作為品牌潤滑油的知識產權代理,以維權名義向淘寶網發起投訴的行為雖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但淘寶網是國內受眾極廣的電商平臺,捷客斯公司向其投訴的結果將覆蓋整個購物平臺,直接切斷了公眾在淘寶網上接觸億能仕公司產品的通道,較之傳統的虛偽事實傳播方式,影響範圍更廣,損害後果更大,產生的效果立竿見影,該行為的直接性、即時性和破壞性更為突出。因此,法院在分析商業詆譭主客觀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從法律規定出發,運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方法以及舉輕以明重的法律適用原則,認定捷客斯公司的屢次投訴行為具有散佈行為所要求的公眾性特點,構成商業詆譭。法院準確認定了捷客斯公司的行為性質並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精準保護了億能仕公司的合法經營權和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該案提醒廣大市場經營者應秉承良好的商業道德,為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濫用知識產權,結果將適得其反,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鼓勵廣大合法經營者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即使面對國際品牌維權代表的強勁對手,依然有信心獲得司法的有力保護。


案例二

大連市西崗區金夫人婚紗攝影店與大連市中山區金夫人婚紗攝影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 情 簡 介

大連市中山區金夫人婚紗攝影館(以下簡稱中山區金夫人)的經營場所位於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244號,經營範圍為婚紗攝影、婚慶禮儀。大連市西崗區金夫人婚紗攝影店(以下簡稱西崗區金夫人)的經營場所位於大連市西崗區新開路21號,經營範圍為攝影、攝像服務。西崗區金夫人在大連市中山區青泥窪橋步行街設立經營場所,牌匾名稱為“金夫人婚紗攝影”,在經營活動中曾宣稱“中山區金夫人走低端,西崗區金夫人走高端”。中山區金夫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西崗區金夫人立即停止對中山區金夫人的商業詆譭及虛假宣傳、商業混淆行為;停止在大連市中山區以“金夫人攝影”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賠償經濟損失27000元。

大連中院通報三起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西崗區金夫人在中山區經營地經營過程中在牌匾上使用“金夫人攝影”,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系中山區金夫人,造成混淆,該行為屬未規範使用其企業名稱。但其宣稱“中山區金夫人走低端,西崗區金夫人走高端”的行為不構成商業詆譭。遂判令西崗區金夫人停止突出在大連市中山區經營地使用“金夫人婚紗攝影”企業名稱,在大連市中山區經營地規範使用企業名稱,賠償中山區金夫人經濟損失26000元,駁回中山區金夫人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析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詆譭行為為其中一種。處理商業詆譭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注:修訂前為第十四條),但該條僅對商業詆譭行為作概括性規定,比較原則、抽象,實踐中很難準確把握;同時,由於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釋,故商業詆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審理難度較大的案件。在該類案件的審理中,商業詆譭行為的構成要件、具體表現形式、抗辯理由審查、民事責任承擔及利益平衡等,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案原告中山區金夫人與被告西崗區金夫人的營業範圍均包括婚紗攝影服務,二者存在同業競爭關係。由於歷史原因,雙方除本案外,另因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多次訴至法院,互有勝負。

大連中院通報三起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本案中,中山區金夫人主張西崗區金夫人在經營中宣稱“中山區金夫人走低端,西崗區金夫人走高端”、“中山區金夫人掛羊頭賣狗肉”構成商業詆譭,一審法院支持了中山區金夫人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針對西崗區金夫人的上訴理由,在重新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西崗區金夫人店員在經營中的不當言語是否構成商業詆譭進行了深入細緻的分析。首先從商業詆譭行為的基本概念出發,明確商業詆譭行為的三個構成要件,並進一步對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特別是商業詆譭案件中的“相關公眾”概念進行界定,明確指出本案中對於“相關公眾”的考量應側重於有意於拍攝婚紗照的終端消費者,進而認定西崗區金夫人店員的評價並非面向不特定消費群體,未對消費者選擇婚紗攝影機構造成影響,亦未導致消費者對中山區金夫人的消費定位、攝影水準、套系定價產生誤解,中山區金夫人的商業信譽未因此受損,從而得出西崗區金夫人不構成商業詆譭的結論。

案例三

寧波市諾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盤錦市雙臺子區鑫家樂購百貨超市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 情 簡 介

2018年,原告寧波市諾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對被告盤錦市雙臺子區鑫家樂購百貨超市侵害其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訴訟。法院依法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材料,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主動放棄了其享有的抗辯權等訴訟權利。

大連中院通報三起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庭審中,法院對原告享有的各項專利權所涉技術特徵及設計要點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進行比對,比對後,認定被告銷售的打火機所使用的技術方案以及外觀設計落入了案涉發明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告構成侵權。本案中,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法院結合本案的案情複雜程度、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銷量與利潤空間、原告存在公證取證等實際支出,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13000元。

案例解析

本案為知識產權類案件中涉及侵害發明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完整涵蓋了我國《專利法》中涉及的三種權利,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大連中院通報三起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廣大的個體經營者,一定要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對自身的保護意識,不擴大侵權商品在社會流通的範圍,對來路不明的商品說“不”。在進貨及銷售貨物的過程中,應當對自己所進貨品的進貨渠道、進貨方經營資質等情況進行了解與核實,並及時向進貨方索要規範的進貨票據、營業資質證明等並妥善保管上述材料,一旦遇到所售商品被訴侵權,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出具規範的證明材料來保護自己,免受經濟損失賠償之情形。


來源: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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