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涉嫌故意傷害罪!一男子被抓獲…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61983********,漢族,初中文化,住金寨縣**鎮**村**組。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9月27日被霍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霍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任某某在霍山縣**鄉**建築工地上因施工材料問題發生爭執並相互推搡,後張某某從地上撿起一根方木條將任某某打傷。經鑑定,任某某左前臂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張某某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方木條;

2.六安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下載件等書證;

3.證人懷某某、顧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任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

7.勘驗、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酌定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霍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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