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公告|《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11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三)傳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0年10月26日

關於《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是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發展都市綠色生態農業的重要路徑。通過多年實踐,本市家庭農場綜合實力不斷提升,在促進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總結固化本市在促進家庭農場發展中好的經驗做法,促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草案共23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範家庭農場土地經營權的獲取方式

一是明確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臺,家庭農場通過流轉平臺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

二是強調要根據實際需求確定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

三是規定家庭農場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應當簽訂流轉合同。

四是要求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健全完善農村土地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體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轉糾紛。

(二)保障家庭農場對各類生產要素的需求

《條例(草案)》結合本市實際,明確了對家庭農場的各項支持措施,包括設施保障、資金支持、科技興農和人才培養等。

三)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

草案從推動品牌建設、開拓電子商務、強化示範引領和支持產業聯合等四個方面保障和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

三、徵求意見的重點

1、如何完善家庭農場的名錄管理制度?

2、如何通過法規賦能家庭農場發展?

3、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本市家庭農場健康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農場的扶持、指導、服務與規範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主體。

第三條(管理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支持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制定政策措施,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

農業農村部門是本市家庭農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家庭農場相關政策的擬定和協調落實,承擔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指導、服務、規範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規劃資源、商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綠化市容(林業)、科技、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對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名錄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納入名錄庫的家庭農場,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本市家庭農場名錄管理的認定標準。認定標準包括主要經營者、勞動力結構、土地經營權獲取、經營範圍與規模等具體要求及認定程序。區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市農業農村部門的認定標準,結合當地資源條件、行業特徵、農產品品種特點等實際,對本區家庭農場的經營範圍與規模及認定程序等作出細化規定。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認定標準、扶持措施及入庫的家庭農場名錄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更新。

第五條(權利義務)

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家庭農場依法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的直接補貼和項目支持。對國家和本市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生產經營資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並可以按照規定進行處分。

家庭農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農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使用並維護好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不得將流轉經營的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不得從事掠奪性生產,不得損害農業生態環境。

第六條(土地流轉服務)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優化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臺,並做好相關政策諮詢、信息發佈、價格指導等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保障農村土地經營權向家庭農場有序流轉,並根據合理利用土地、適應農作物生長特點和保持土地流轉關係相對穩定的實際需求確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土地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轉糾紛。

第七條(土地流轉合同)

家庭農場應當通過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臺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並簽訂流轉合同,明確流轉期限、土地用途、流轉價格等內容。推廣使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

家庭農場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超過五年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

第八條(設施保障)

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家庭農場用於倉儲、晾曬、冷藏保鮮、農機放置、農產品初加工等設施用地進行合理安排。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源統籌等方式幫助家庭農場解決烘乾晾曬、貯藏保鮮、農機服務等問題。

第九條(社會化服務組織培育)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引導其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病蟲害統防統治、肥料統配統施、機械化生產、灌溉排水、貯藏保鮮等服務。

第十條(財政扶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財政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後補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質量標準認證、市場營銷、技術創新與推廣、人員培訓等事項。

第十一條(融資服務)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合家庭農場特點的授信制度,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週期相匹配的流動資金貸款和中長期貸款業務,簡化貸款審批流程。

通過設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納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政策的覆蓋範圍,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二條(保險服務)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為家庭農場提供政策性保險,引導家庭農場參加各類農業保險,增強家庭農場抵禦風險的能力。

鼓勵保險機構加強對家庭農場的綜合保險服務,建立健全包括農作物生產和農產品運輸、儲存、加工、銷售、消費等全流程風險保障體系,擴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

第十三條(科技支持)

市、區科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家庭農場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藝,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參與實施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活動。

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等機構應當組織農業科研人員、農技推廣人員,通過技術培訓、定向幫扶等方式,為家庭農場提供先進適用技術。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促進)

市、區商務、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家庭農場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合作關係,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

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降低入駐門檻和促銷費用等方式,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村電子商務。

第十五條(品牌建設)

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推動品牌建設。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家庭農場開展品牌建設,給予指導和服務。

第十六條(電價支持)

家庭農場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執行本市農業生產電價,並可以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業分時電價。

第十七條(人才培養)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新型職業農民、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劃,提高家庭農場技術、管理等水平。

鼓勵涉農院校、科研院所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採取田間教學等形式為家庭農場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多種形式參加職業培訓,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

本市戶籍人員在家庭農場就業期間,經協商一致,可以通過集體參保方式,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農場經營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九條(信息服務)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服務管理平臺,開展家庭農場數據採集、運行分析等工作,收集、彙總、發佈、更新國家和本市有關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行業動態等信息,為家庭農場提供個性化服務,併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示範建設)

本市開展家庭農場示範建設。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市、區兩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標準並組織評審,發揮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應用先進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示範作用。

對經評審認定為示範家庭農場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進行定期監測和動態調整,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條(產業聯合)

家庭農場可以與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在資金、技術和市場等方面加強合作,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提高農業經營效益。鼓勵家庭農場發起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鼓勵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產業,拓展互聯網銷售模式。

鼓勵家庭農場開展文化旅遊,發展休閒農業和創意農業。

區農業農村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為家庭農場對外合作、產業延伸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退出機制)

本市建立家庭農場名錄退出機制。

家庭農場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退出家庭農場名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其移出家庭農場名錄庫:

(一)擅自將流轉經營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的;

(二)損害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

(三)從事掠奪性經營,損害土地、其他農業資源和環境的;

(四)擅自改變流轉經營土地的農業用途的;

(五)家庭農場主要經營者不再符合認定標準且家庭其他成員不能承繼的;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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