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件被提起公訴

江西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件被提起公訴

“高空拋物”入刑後,江西省首例高空拋物案又有新進展,3月12日,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對被告人何某提起公訴。

2020年7月9日凌晨,何某飲酒後回到與男友合租的住處,因與男友發生口角,當日凌晨2時許,心緒難平的何某獨自收拾東西準備搬離合租房時,砸了男友的物品,又在沒有查看戶外情形之下,將男友一輛山地自行車從所租住的9樓拋出陽臺外,砸破同一單元樓3樓陽光棚的2塊日光玻璃。家住3樓的被害人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隨後報警。

承辦檢察官審查該案時認為,何某案發後自行前往派出所,如實供述其所涉嫌犯罪的事實,並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具有自首情節。檢察機關對其適用了認罪認罰程序,並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何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官認真履行認罪認罰程序主導責任,對何某進行釋法說理,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020年7月31日,公安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何某刑事立案。在何某被取保候審期間,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高空拋物”入刑,意味著高空拋物者不僅要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對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處罰。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該院依照法定刑較輕的“高空拋物罪”對何某提起公訴。日前,該案正在審理當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