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棉花”可以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嗎?

近日,良好棉花發展協會(Better Cotton Initiative,簡稱BCI)暫停對新疆棉花的認證引發眾怒。憤怒之餘,作為法律人我們很自然從另一個角度提出思考,

“BCI”可以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嗎?

我們知道,法律對外國企業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活動有不一樣的要求。因此,我們先要判斷“BCI”到底是外國企業還是境外非政府組織?根據查詢,“BCI”成立於2009年,總部設在瑞士,是非營利性會員制協會。該協會對任何參與或有興趣參與BCI活動、棉業供應鏈以及支持BCI使命的組織開放,包括:棉花生產組織、供應商和製造商、零售商和品牌以及民間組織。BCI通過培訓和會員制度,致力於引導棉農轉變棉花種植方式。“BCI”具備社會組織的管理架構並向會員收取會費。截至2020年5月初,BCI包括中國會員在內的全球會員數已達到1953家。綜合“BCI”的宗旨及運行模式判斷,“BCI”顯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外國企業,其屬於境外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BCI”法律屬性有點接近商會、行業協會特徵,類似我國的社會團體。

既然認定“BCI”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則其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根據法律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託、資助或者變相委託、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經查詢,“BCI”在上海設立了代表處,全名為瑞士良好棉花發展協會上海代表處。那麼,

“BCI”可以通過上海代表處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了嗎?

我們通過系統進一步得知,瑞士良好棉花發展協會上海代表處並不是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在公安機關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而是的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其企業類型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經營範圍包含從事代表本協會在中國進行棉花及相關產品的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和技術交流。當然,“BCI”上海代表處是早在2012年10月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這或許符合當時的法律及政策。這種情況在早些年的確不罕見,有些國內草根組織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則變通註冊為公司對外活動,有些境外NGO則通過在工商部門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代表處的方式完成實體登記,並據此部分實現人員聘用、財務、稅務管理的合法化。不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在2017年1月1日實施後,BCI”繼續通過這種方式逃避監管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才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瑞士良好棉花發展協會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如果仍然以工商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身份開展境內活動,屬於境外非政府組織違反法律規定在境內開展活動。當然,這裡也引出另外一個話題,對於之前境外NGO通過工商部門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代表處是否需要關閉,或需採取其它方式處理,管理部門還需要儘快梳理並給出具體過渡指引。

更為重要的是,根據法律規定,“BCI”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BCI”於2020年10月21日發表的英文聲明,對新疆的無端指責實質上破壞了民族團結並危害了中國國家利益,屬於嚴重違法。不僅如此,“BCI”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也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發展會員。目前,我們暫未看到完整認證流程,如果“BCI”直接在國內採取培訓及認證的方式不斷擴大會員規模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退一步來說,就算是依據“BCI”上海代表處在工商部門的經營範圍也無法得出其在境內有從事認證活動的資格。需要指出的是,“BCI”認證如果涉及營業性收費,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從事營利性活動。當然,法律禁止其在境內發展會員,並不禁止國內機構和個人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併成為會員。有鑑於中國的確需要將產品及服務納入成熟的國際組織認證體系,我們也迫切希望登記管理部門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指導國內組織和個人如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尤其是在加入國際組織成為會員並取得國際組織認證方面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綜上所述,“BCI”沿用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境內開展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業務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BCI”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不得在境內從事營利性活動及發展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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