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棉花”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吗?

近日,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etter Cotton Initiative,简称BCI)暂停对新疆棉花的认证引发众怒。愤怒之余,作为法律人我们很自然从另一个角度提出思考,

“BCI”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吗?

我们知道,法律对外国企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有不一样的要求。因此,我们先要判断“BCI”到底是外国企业还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查询,“BCI”成立于2009年,总部设在瑞士,是非营利性会员制协会。该协会对任何参与或有兴趣参与BCI活动、棉业供应链以及支持BCI使命的组织开放,包括:棉花生产组织、供应商和制造商、零售商和品牌以及民间组织。BCI通过培训和会员制度,致力于引导棉农转变棉花种植方式。“BCI”具备社会组织的管理架构并向会员收取会费。截至2020年5月初,BCI包括中国会员在内的全球会员数已达到1953家。综合“BCI”的宗旨及运行模式判断,“BCI”显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国企业,其属于境外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BCI”法律属性有点接近商会、行业协会特征,类似我国的社会团体。

既然认定“BCI”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则其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根据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经查询,“BCI”在上海设立了代表处,全名为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上海代表处。那么,

“BCI”可以通过上海代表处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了吗?

我们通过系统进一步得知,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上海代表处并不是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公安机关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而是的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企业类型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营范围包含从事代表本协会在中国进行棉花及相关产品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和技术交流。当然,“BCI”上海代表处是早在2012年10月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这或许符合当时的法律及政策。这种情况在早些年的确不罕见,有些国内草根组织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则变通注册为公司对外活动,有些境外NGO则通过在工商部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代表处的方式完成实体登记,并据此部分实现人员聘用、财务、税务管理的合法化。不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2017年1月1日实施后,BCI”继续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监管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如果仍然以工商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身份开展境内活动,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在境内开展活动。当然,这里也引出另外一个话题,对于之前境外NGO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代表处是否需要关闭,或需采取其它方式处理,管理部门还需要尽快梳理并给出具体过渡指引。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规定,“BCI”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BCI”于2020年10月21日发表的英文声明,对新疆的无端指责实质上破坏了民族团结并危害了中国国家利益,属于严重违法。不仅如此,“BCI”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也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发展会员。目前,我们暂未看到完整认证流程,如果“BCI”直接在国内采取培训及认证的方式不断扩大会员规模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退一步来说,就算是依据“BCI”上海代表处在工商部门的经营范围也无法得出其在境内有从事认证活动的资格。需要指出的是,“BCI”认证如果涉及营业性收费,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当然,法律禁止其在境内发展会员,并不禁止国内机构和个人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并成为会员。有鉴于中国的确需要将产品及服务纳入成熟的国际组织认证体系,我们也迫切希望登记管理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国内组织和个人如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尤其是在加入国际组织成为会员并取得国际组织认证方面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综上所述,“BCI”沿用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业务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BCI”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不得在境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及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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