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伯通向一燈大師借錢,故意將借條寫成20011年,用還嗎?


  “還錢是不可能還錢的,這輩子都不可能還錢的!”周伯通一記神龍擺尾逃出一燈大師的桎梏。看著對方臉色不佳,他想了想又補充道:“還有18000年,到時候自然把錢還你。”


周伯通向一燈大師借錢,故意將借條寫成20011年,用還嗎?


  原來,2011年3月,周伯通欲參加華山論劍,因手頭緊向一燈大師借款5萬元。一燈大師雖將錢財看淡,但是把錢借給周伯通多少還是有些不放心,於是叫來寺中住持當見證,讓周伯通打了張借條。考慮到有見證人看著,借條打好之後,一燈大師沒細看就把借條收起保存。


  時間一晃8年過去了,物是人非,周伯通還是閉口不提還錢之事。期間,一燈大師多次委婉提醒過還錢之事,每次都被周伯通裝瘋賣傻矇混過去,各種藉口不還。一燈大師受不了周伯通的無賴樣,決定去法院起訴他。


  然而,一燈大師翻出借條後卻懵了,周伯通這廝寫借條時耍了心眼,只見借條上寫著:“今借到一燈大師伍萬元整。20011.11.11周伯通”。一燈大師掐指一算,借款時間居然發生在18000年後!難道真的要等那時才能收回錢?


周伯通向一燈大師借錢,故意將借條寫成20011年,用還嗎?


  庭審之路就是周伯通的耍賴之路。第一次庭審質證時,周伯通主張借條中“伍萬元整”四個字不是本人書寫,並申請進行筆跡鑑定。原來他在寫借條時故意用了左手書寫,為日後抵賴做準備。但他低估了筆跡鑑定的威力,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表明借條中的“伍萬元整”四個字是周伯通所寫。一燈大師對鑑定結果無異議,周伯通自知理虧認可鑑定結果的正確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鑑定意見屬於證據的種類之一。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周伯通向一燈大師借錢,故意將借條寫成20011年,用還嗎?


  眼見謊言被識破,周伯通又在庭審中辯稱,雖然自己出具了借條,但實際借款並未發生。


  法院認為,遵照生活常識,向他人出具借條的行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時或之後。

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條,屬特殊情形,應由提出該主張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周伯通未對特殊情形作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認定周伯通實際已收到一燈大師借款5萬元,雙方形成民間借貸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周伯通向一燈大師借錢,故意將借條寫成20011年,用還嗎?


  一計不成周伯通再施一技,咬定借條上日期為“20011.11.11”是出於玩笑的心態所寫,寓意他和一燈大師“友誼萬歲”,若借條有效,根據該落款日期,可證明還款日期應在20011年後。


  關於借條的落款時間,法院認為應系周伯通書寫時的筆誤,實際時間應為2011年11月11日。被告對該落款時間的解釋和相關主張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因雙方並未約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還款,原告在借條形成8年多之後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5萬元,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周伯通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原告一燈大師還清借款本金5萬元。拿著判決書的一燈大師揚眉吐氣,對著周伯通道:“任你溜奸耍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其實,若一燈大師在周伯通寫好借條後仔細核對,完全可以發現日期有誤,避免許多麻煩,而周伯通偷奸耍滑妄想矇混過關,不僅要還錢還要出筆跡鑑定的費用、訴訟費用等費用。


  無論是借款方,還是出借方,簽訂借條時都需要慎之又慎,有些“誤寫”可以糾正,但有些則會“有苦說不出”。以本案為例,若周伯通先歸還一燈大師1萬元,將原借條撕毀,重新為一燈大師出具借條:“周伯通原向一燈大師借款5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自然人間簽訂借條都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跟著法報君一起來了解下吧!


  1.文書標題要寫“借條”,不要寫“欠條”,二者的成因、適用法律都不一樣;


  2.寫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最好加上身份證號;


  3.寫明借款金額,一般同時包括大寫和小寫,並且小寫最好不要留可以增加數字的空間;


  4.寫明借款幣種,如今借到XX人民幣XX元;


  5.寫明借款用途,需要注意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6.寫明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7.寫明各種時間和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本金及利息的具體還款年月日等;


  8.寫明還款方式以及逾期還款的後果等;


  9.注意表述清楚明確,尤其注意避免使用有歧義的多音字或者詞語等;


  10.底部落款寫上雙方名字和日期,仔細檢查是否準確。


(注:本文以真實案例為原型編輯整理而成,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均為虛構,基本案情及判決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刪和修改。)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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