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辯護十三、毒品再犯二審如何“保命”,法律與人情並重

前言

在重大的毒品辯護工作中,尤其是販賣的毒品數量大,一審已經判處“死刑”的案件,在二審中想要進行有效辯護,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利,在法律上不僅要有新的證據,新的辯護思路以外,也要考慮站在法律以外的來看整個案件的發展來辯護,可以說這也是新的辯護方向。

之所以法律的適用要有法律的思維,但不要有法律的機械處理,之所以是人文類學科,就是在適用會存在感性的,符合一般大眾的對公平正義的理解。

毒品辯護十三、毒品再犯二審如何“保命”,法律與人情並重

正文

在《刑事審判參考》第413號指導案例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就強調,家庭成員參與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處死刑的,一般不宜對所有參與犯罪的家庭成員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一個家庭中有數名成員參與犯罪的死刑適用,已不單純是法律問題,還涉及政策問題。雖然刑法及司法解釋中沒有對數名家庭成員共同犯罪,且罪行均極其嚴重的,對各被告人不宜均判處極刑作出相應的規定,但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出發,判處死刑不能不考慮我國社會的傳統人情倫理觀念,基於人道主義,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家庭成員共同犯罪的,可以根據各成員的地位、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儘量有所區別,一般情況下不宜全部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其實這個案件的量刑就是除了法律,還融入了人情等綜合考慮。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家族式的判處極刑的,一般都會通過這個審判思想來加以調和。在二審的辯護中,如果一個案件出現的“法律”之辯的思路枯竭,不妨加入之前沒有考慮進去的“人情”之辯。

案件簡介

被告人譚金1、譚金2販賣甲基苯丙胺1993.8克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譚金1、譚金2均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再犯販賣毒品罪,且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繫累犯和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原判認定,被告人譚金1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譚金1限制減刑;被告人譚金2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譚金2限制減刑。

毒品辯護十三、毒品再犯二審如何“保命”,法律與人情並重

四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經法院認定,在譚金1、譚金2的共同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過程中,譚金1為主與王某某、杜某某聯繫,在談價格、看樣品、交接毒品等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譚金2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譚金2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情節、地位作用等,量刑時可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撤銷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3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的第二項、第三項,即被告人譚金2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譚金2限制減刑;

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譚金2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通過這個案件不僅可以瞭解到毒品再犯對死刑的適用,主從犯的認定,以及《刑事審判參考》第413號指導案例案例中的裁判要旨的司法實踐的思想體現。

毒品辯護十三、毒品再犯二審如何“保命”,法律與人情並重

該案件中能構成譚金2死刑標準的有,販賣甲基苯丙胺1993.8克(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就可以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毒品再犯(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六項關於累犯、毒品再犯問題的規定,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對於曾因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滿釋放後短期內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嚴格體現從重處罰。)

從輕量刑的標準有,譚金2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譚金2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情節、地位作用等,量刑時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可能還是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因此最終在二審辯護中“保命”。

後記

法律作為一門學科,並不像1+1=2這樣純機械性的邏輯推導。在法律的適用上很多時候還有考慮其他因素以維護法律的動態平衡,公平正義之間的平衡。其本質是雖然有同類案件,但在從輕的情節上還有不同,作案的細節上以及實際情況都有所不同,這就要除了法律還有考慮天理,人情等方面。法律的適用中都會體現這一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因此在辯護中,當法律的辯護已經枯竭時,不妨站在法律以外的高度獲得新的辯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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