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瑞幸咖啡首席技術官何剛因個人原因辭職

5月1日訊,據華爾街日報援引消息人士,瑞幸咖啡(LK.O)首席技術官何剛因個人原因於週四辭職,而他未參與此前瑞幸自曝的財報造假事件。目前瑞幸暫未就此事置評。

何剛於2019年9月加入瑞幸,在加入瑞幸之前,他曾擔任京東集團技術副總裁兼京東雲總裁,盛大雲計算首席執行官和盛大集團副總裁,亞馬遜開發負責人,微軟廣告中心首席研發經理以及數據庫首席軟件開發工程師。

據悉,4月23日,瑞幸曾宣佈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Thomas P. Meier已辭職。

外媒:瑞幸咖啡首席技術官何剛因個人原因辭職

專題報道:瑞幸爆雷事件持續發酵

此前,4月29日,瑞幸咖啡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Form 6-K文件顯示,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響,該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無法提交其Form 20-F年度報告。

瑞幸咖啡在公告中稱,自2020年1月起,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暴發,公司的業務和員工都因全國的防控措施和旅行限制受到影響,部分員工必須滿足14天的隔離期,才能恢復公司正常上班,這導致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財報準備時間受到了嚴重延遲。此外,如先前所披露的,公司董事會已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內部調查。因此,瑞幸咖啡將無法如期提交2019年年報。

瑞幸咖啡表示,正努力探索儘快提交年度報告的可能方法,並計劃在可用的延長期內提交年度報告。

終於迎來監管部門聯合介入

4月27日,市場傳聞稱,中國證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正對瑞幸事件聯合展開調查。瑞幸咖啡隨即發佈聲明證實,公司正在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經營情況相關工作的瞭解。

針對瑞幸財務造假事件在資本市場造成的影響,中國監管機構多次表態。在3月1日新證券法明確“長臂管轄權”後,市場關注的焦點是,瑞幸咖啡能否成為“長臂管轄”的首個案例?

“對於‘長臂管轄’原則適用的界限、操作的細則尚未有明確的章程。”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會計系副教授,副系主任羅煒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認為,瑞幸財務造假事件後續將涉及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提起集體訴訟、主要涉事人員的刑責處罰等一系列問題,如何適用具體條款,需要看監管的進一步行動。

“長臂管轄”引關注

4月27日,有媒體報道稱,相關部門已派駐調查組進駐深陷財務造假醜聞的瑞幸咖啡多日,多位審計人員正在對瑞幸咖啡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由中國證監會國際部牽頭,並聯合多個部門,對瑞幸咖啡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工作。”

此前,4月15日國務院金融委召開第二十六次會議指出,“最近一段時間,一些上市企業無視法律和規則,涉及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惡劣行為”。

隨後,4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曹宇表態,“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性質惡劣、教訓深刻,銀保監會將堅決支持、積極配合主管部門依法嚴厲懲處”。

“瑞幸咖啡自曝財務造假引發在美中概股的連鎖反應,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和警惕,從此前多輪嚴厲表態來看瑞幸或將迎來重罰”。聯儲證券投行業務負責人尹中餘向《中國新聞週刊》分析,新證券法正式施行的節點,監管部門全面介入中概股調查,瑞幸咖啡屬首例,監管部門的態度、後續的處罰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都將影響新法在市場的影響力和震懾力。

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新證券法”),新增了域外效力條款。按照第二條第4款明確的“長臂管轄權”或稱“境外管轄權”,瑞幸咖啡這類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企業,若存在“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監管部門都可依據新修訂完成的證券法予以處罰。

瑞幸能否成為“長臂管轄”第一案?市場上始終存在兩種聲音爭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曾在4月中旬撰文分析,瑞幸案雖然影響不小,但還不至於成為新《證券法》長臂管轄第一案。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新《證券法》第2條第4款)隱含的法律適用前提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所在國不能實施有效的懲罰或保護,所以有必要耗費中國的執法司法資源來伸張正義。長臂管轄不是不能行使,而是要講究必要性,一是對本國民眾有必要進行額外的實質保護,二是不對國際法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破壞。而另一方面,由於國界線內主權的排他性,所以屬地管轄一般是優先行使,非屬地管轄相對具有補充性。


來源: (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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