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後鋌而走險,虛開8千萬!被判無期徒刑

剛剛,浙江台州中級人民法院,傳來大消息!某公司虛開發票,其負責人被抓,被判無期。這案例看的小編驚心動魄,真是為會計捏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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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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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要經過: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間,被告人陳x華與潘某1(已判刑)事先商量,經人介紹,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溫嶺市振xx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1,以下簡稱振x公司)和溫嶺市金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xx,以下簡稱金某公司),支付貼點取得天津xx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天津津xx貿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539份,發票金額合計487171492.14元,稅額合計82819153.76元。上述539份發票已抵扣,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82819153.76元。被告人陳x華負責管理資金賬戶,以完成資金的虛轉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華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x華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自從16年開始,發票管控就開始越來越嚴,但是還是有很多不法分子鋌而走險,虛開發票,就像以上案例,估計下半生只能在監獄度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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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的,稅局喊你們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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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稅局最近都在發佈這樣的公告,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截取了幾個通告文件,大家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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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敦促涉嫌虛開騙稅違法犯罪人員

主動投案自首的通告

當前,受職業化犯罪團伙控制,“空殼企業”虛開發票、“假冒出口”騙取退稅依然頻發高發,嚴重損害稅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嚴重危害稅收秩序和國家經濟安全。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河北省公安廳、國家稅務總局駐北京稽查局聯合開展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查處了一批虛開騙稅團伙企業,抓獲了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取得階段性重大成果。為進一步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法律尊嚴,本著寬嚴相濟、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給違法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和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現就依法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行為事項通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依法加大對從事虛開、騙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力度。凡是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二、凡是實施虛開、騙稅違法犯罪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將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為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充當保護傘或者直接參與虛開、騙稅違法犯罪的國家公職人員,將堅決依法依紀查處。

三、涉嫌虛開、騙稅違法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論。窩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幫助毀滅、偽造證據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涉嫌虛開、騙稅違法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虛開、騙稅違法犯罪線索,根據實名舉報線索已查實並結案的稅收違法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公安、稅務機關將依法對相關信息保密,保護舉報人安全。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河北省公安廳

國家稅務總局駐北京稽查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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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虛開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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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如何規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答:虛開發票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及介紹他人虛開三種情形。不管有意無意,一旦發生上述行為,都必須接受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規避發票“虛開之險”,建議採取以下方法:

一、購貨前核實對方情況

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建議納稅人在交易前對交易對方做必要的瞭解,通過對交易對方經營範圍、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的考察,評估相應的風險。一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應當警惕,可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儘量不要購進。

二、交易時通過銀行轉賬

建議納稅人儘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註明的信息不符,就應當警惕,暫緩付款,對購貨業務進行進一步審查。

三、收票時信息比對一致

建議納稅人仔細比對發票信息:

(一)審查稅務登記證、出庫單、開具的發票、銀行賬戶上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通過對方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憑證,審查對方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通過“12366發票查詢平臺”或其他官方查詢平臺,審查開具的發票是否確實是對方領購的發票;

(四)通過庫存商品賬、生產成本賬和有關憑證,審查購進的貨物是否是對方購進或生產的貨物;

(五)審查發票流、資金流、物流這“三流”是否一致,並對開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發貨方和收貨方做對應判斷。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付款和申報抵扣有關進項稅金,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重點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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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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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提醒大家,我們做會計的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工作是工作,玩命是玩命,當走上虛開發票這條路,也就走上了不歸路。工資雖然是公司發的,可是時間和老婆孩子是自己的,一旦虛開東窗事發,你和你的家庭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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