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吃野味"入法,真的有必要吗?

近期,因疫情的影响,很多人都呼吁将吃野味的行为用法律规范,以此禁止大众吃野味的习惯,但是这样是否真的有效呢?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工具,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吃野味其实是个人行为,但是大部分的野味是国家保护动物,吃他们本来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我国并非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生效的动物保护相关的法规主要有:

1、《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国务院1962年颁);

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林业部1962年拟);

3.《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外贸部1973年颁);

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务院1979年颁);

5.《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国务院1981年转批林业部);

6.《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国务院1983年发);

7.《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1985年颁)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8年通过、2018年修订);

9.《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1988年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2013年修订)。

从以上法规来看,我国并非在此方面欠缺法律规定,但是“吃野味”的行为还是十分猖獗,原因就是在于:

一、法律位阶低。我国法律是存在阶级之分的,而区分的标准就在于制定法律的机关。例如我国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就是最高位阶的法律,而国务院制定的只能称为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只能称为部门规章。从上述规定来看,除了其中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以外,其他的都是国家政策或者是法规条例,因此在效力上,不受到特别重视。

二、缺乏强制力和操作性。我国并未有针对这方面执行落实的完善程序,而且以上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跟其他部门法或者是基本法相结合,违法成本过低,最常见的形式就是罚款,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惩罚的作用。

三、现行法过于宏观。我国现行法律只要针对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大方向的规划,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禁止性规则太少,而且保护范围逃过狭窄,只是针对珍贵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还有大量生活在野外但是并不是濒临灭绝的动物没有得到好的保护,导致出现大量的滥杀。

那么,真的将“吃野味”的行为入法,这个现象就会改变吗?首先,法律只有抑制作用,无法做到根除。法律是需要对“吃野味”行为进行规范,把这个行为重视起来,但是更多的是应该改变大众的心理,现在全社会都认为是由于吃蝙蝠导致的疫情爆发。当疫情结束后,人们出于对行为的痛恨和对疫情的恐惧,即使法律不做任何规定,心理上也会倾向于不吃野味。这一行为的数量较之疫情之前,肯定会大大降低。

其次,可以将吃野味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将其认定为犯罪,对吃野味持模棱两可态度的人出于对刑罚的害怕,心理上会倾向于遵从法律规定,所以就可做到有效抑制。但是总会存在一些反社会人格者,他们的一大特点就是【无羞惭感】。对于实施违反道德、法律等的行为,他们在心理上没有任何负担,不会产生焦虑、羞愧。对于这种人,法律只能做到事后的惩罚,对于事前的预防没有办法,也只有通过心理上扭转反社会人格者的观念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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