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近年來屢見不鮮“碰瓷”事件,犯罪嗎?


談談近年來屢見不鮮“碰瓷”事件,犯罪嗎?

跟朋友聊天時,他說了件前天下班發生的事情。

前天下班他跟往常一樣開車回家。下班高峰期,車速都不快,車輛緩慢行駛。突然聽到車後“哎喲”一聲,朋友看到右後視鏡裡一位老人面露難色坐在地上,急忙開門去看。

“疼死我了,哎喲我的腿啊”老人抱著腿,面露痛苦的哀嚎。朋友頓時手足無措,之前也沒發生這種事情,可謂是慌了神。老人罵罵咧咧:你開車不長眼睛嗎?這麼大人你看不見嗎?你這是蓄意謀殺!你得賠我錢,最少5千!要不然我告你!

朋友好像突然被罵醒了一樣,這麼堵的路上自己開車又不快,而且剛才並沒有在後視鏡看到車後有人,便覺得這有問題。朋友說到:“我車上有裝記錄儀,也買了保險,我這報警叫救護車等他們來處理吧”。說完,看到老人眼神閃爍了一下,便確定了這老人在訛自己。老人語氣也沒有剛才強硬,說反正你把我撞了,看你也不容易,拿一千塊錢就沒事了。朋友想了想,自己的記錄儀不一定能拍到身後的老人,剛才只是在詐他,但是現在報警,喊救護車再找保險公司,可能要耽擱好幾個小時不說,花費的錢也不一定比這少。

最終在和老人一番“討價還價”後,用300元選擇息事寧人。

談談近年來屢見不鮮“碰瓷”事件,犯罪嗎?


朋友講述時,仍然氣憤不過,覺得這人太可恥,太卑鄙了,以後路上可得長個心眼。那麼就“碰瓷”這事,我查找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希望大家能學習到,學會保障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有證據表明汽車並沒有違法,而是行人故意撞上車導致駕駛者來不及反應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碰瓷者負全責!)

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敲詐勒索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其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一樣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為

談談近年來屢見不鮮“碰瓷”事件,犯罪嗎?

那具體每一種違法行為怎麼認定呢?

一般情況下,多數,或者絕大多數“碰瓷”事件都屬於“情節較輕”的,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並不會上升到刑法處罰。當情節嚴重,欲非法斂財數額較大,或者其他情節時,根據其行為涉嫌相應罪名。

碰瓷原則上考慮構成詐騙罪。行為人故意製造“事故”,我們認為其對事實真相加以隱瞞,從而騙取對方“自願”賠償,因此“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聲音認為,”碰瓷“不應以詐騙認為,很多車主都是為了息事寧人,怕麻煩,節約時間而並不屬於隱瞞真相欺騙)

如果”碰瓷“被識破,或者在有行車記錄儀等確定其”碰瓷“行為後,碰瓷者進而威脅,要挾,或者多人進行恐嚇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作案手段在性質上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可比性的 行為。一般碰瓷者都在車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進出口等路段,行車速度慢,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不足以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際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損害後果的也不多見。對這類行為一般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但是除了一般情況外,還必須充分考慮個案的特殊性,在高速路、城市主幹道等人流、車流集中、車速快的路段駕車故意衝撞被害車輛,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碰瓷”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上為筆者整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前面已經說到,一般情況下,情節尚未嚴重的多數,或者絕大多數”碰瓷“只觸犯了治安法,並未觸犯刑法,相對來說犯罪成本較低。而且”碰瓷“者會抓住車主害怕、恐懼的心理或者其怕麻煩,怕違章,怕來年保險漲幅等等問題選擇”私了“,從而使得”碰瓷“者愈加變本加厲。甚至有聽聞到”碰瓷“者表示沒什麼大事兒,讓車主離開後自己報警說車主逃逸,而被交警判”逃逸全責“這種令人咬牙切齒的行為。

綜上,”碰瓷“是絕對違法的行為。最好的針對辦法就是安裝行駛記錄儀,在發送事故時報警,交給警方處理,碰瓷者團伙作案,有危險時候待在車內,等待警察到來,冷靜處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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