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侧脑出血治疗不利院方担责

事件经过:

2018年8月12日,汪某以“头疼一天”入住医院神经外科,入院诊断:右侧脑室出血,高血压3级。当日在全麻下行“侧脑室钻孔入流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给予预防感染、营养神经、支持等治疗,术后第二天转回神经外科。2018年8月22日凌晨,汪某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医院在救治汪某某过程中不及时救治、措施不当,应承担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后诉至法院。

1.汪某因“脑出血、高血压”入院,西安唐城医院诊断明确,积极术前准备并急诊行手术治疗,救治及时,手术指征明确,方式正确。术后观察处理及时、到位,符合诊疗常规,汪某突然出现猝死属意外;2.汪某家属拒绝尸检,导致尸检无法进行,死因无法确定,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医院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参考依据。

鉴定观点:

医学会第一次鉴定: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效果明显。汪某某死亡系猝死,显然不是因为没有复查CT和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

市级医学会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省级医学会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我们观点:

本案例有些关键信息需要留意,对患者诉讼很有价值,首先医院在诉讼中拿患者拒绝尸检为由说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谈过,虽然拒绝尸检不会对后面的鉴定造成极其重大影响,但还是有不利影响的,所以建议患者还是考虑下尸检。其次这里选择医学会鉴定,其中有鉴定结论前后不一致的现象,所以我们建议选择鉴定机构时优先选择司法鉴定,至于详细的对比,请查阅我们之前的一篇文章,最后鉴定结论讲的不清楚,没有明确医院的诊疗过错,我们说过如果在这里明确指出过错来,引起医院的重视,那么可能同样的诊疗问题不会再反复重演,这更加有社会价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