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性侵养女案大反转,原来是渣男遇到渣女

一个渣男遇到渣女,想不发生故事都难。唯一的价值是使得我们更加看清了一些世道人心。


今年上半年,一名女孩韩某某自述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四年的事件随之成为舆论的中心。女孩韩某某向媒体表述:从2016年起,她和“养父”鲍毓明一起生活,3年时间里遭到多次性侵,其自述“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

媒体随后起底:鲍毓明曾任美国思科、美国新闻集团、香港南华集团等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为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兼有纽约长岛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教授等教研经历。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任中兴通讯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杰瑞股份及其附属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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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这么一长串显赫的头衔再加上颇具谈资的话题,自然迅速引爆公众的眼球。众人皆把矛头指向了鲍毓明:利用养父的身份性侵没有丝毫招架之力的未成年养女,鲍毓明在众人的眼中仿佛成了一个十恶不赦的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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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性侵养女案大反转,原来是渣男遇到渣女

2020年04月13日,针对鲍某某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毓明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

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

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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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

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

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

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

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毓明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毓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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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

鲍毓明生于1972年,今年48岁;“养女”韩某某生于1997年,今年23岁,两人相差25岁。两人相识的2016年,鲍毓明44岁,韩某某19岁,的确是父女两辈的年龄差距。

但是,我国关于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养父母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距在四十岁以上。因此,鲍毓明和韩某某的养父女关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可以判断,19岁的韩某某是对鲍毓明有明确的扶养要求才同意和鲍毓明同居并发生两性关系。养父女关系不过是两人为掩盖真相对外之说。

而两人在同居生活的过程中,由于年龄差距悬殊、加上鲍毓明给予的扶养金额不足或不到位,韩某某遂心生不满,拿捏住鲍毓明的身份一次次地施加压力,同时付诸行动,多次向公安报案。终于,韩某某如愿以偿,鲍毓明如今名震天下,身败名裂,滚回美国去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报中指出:“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需要说明的是,我是不赞成公权机关对一个人进行伦理道德评价的,更不应该号召社会对其进行谴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

“养女”韩某某欺骗鲍毓明说自己未成年,鲍毓明便如获至宝,沾沾自喜。韩某某的目的是抬高身价,为索要鲍毓明钱财做好铺垫。

作为一个法律专家,明知法律禁止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鲍毓明却铤而走险,是为渣男也。而“养女”韩某某一开始便目的明确,纯粹为钱而和鲍毓明同居,发生矛盾之时,多次报警,多次以鲍毓明之身份相要挟,最终酿成一出天下大案。既出卖肉体又出卖灵魂,是为渣女也。

一个渣男遇到渣女,想不发生故事都难。唯一的价值是使得我们更加看清了一些世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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