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新中國廢除一夫多妻制,主動離婚的姨太太卻不多

我國是一個傳承數千年的文明古國,歷史文化悠久,同時也存在著不少陳規陋習,

蓄妾成風就是其中之一。

古代的婚姻制度禮、法並舉,基本源於《周禮》《儀禮》以及《禮記》。

進入封建社會後,歷代律令中的“戶婚律”的根本原則就是維護夫權制,由此構成了“禮無二嫡,法禁二妻”的婚姻關係。

而“三妻四妾”的說法實際上是源於封建法制有很大的隨意性,“一夫一妻多妾”禮制下,歷代皇親權貴中仍然事實上存在多妻現象,更別提從上到下都對蓄妾現象見怪不怪了。

我國封建王朝最後一部法典是乾隆五年頒佈的《欽定大清律例》,禁“妻妾失序”,同時允許男子納妾。

辛亥革命後頒佈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但約束力不足。民國男子將納妾美其名曰“娶姨太太”,各路軍閥權貴依舊妻妾成群。

1950年,新中國廢除一夫多妻制,主動離婚的姨太太卻不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僅用半年多的時間就起草、通過了第一部《婚姻法》。從1950年5月起正式頒佈施行,明確規定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實現男女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實行一夫一妻制。

那麼,在這部劍指封建包辦、買賣婚姻、重婚納妾等陋習的“恢復女性人權宣言”法律背景下,應該如何對待歷史遺留的“姨太太們”呢?官方的做法非常人性化。

一、全社會動員宣傳貫徹《婚姻法》

建國後首部《婚姻法》以摧枯拉朽之勢從法律層面推翻了傳承數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但與封建禮教、傳統婚俗相悖的法律條文在落實在過程中,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頑固抵制。

連不少幹部、司法官員都不願作為,甚至公然誤讀新婚姻制度,造成流血衝突、自殺、他殺等嚴重的後果。而當時本就普遍沒有獨立謀生技能的已婚婦女聽說要給她們“離婚自由”,更是人心惶惶。

1950年,新中國廢除一夫多妻制,主動離婚的姨太太卻不多

1953年初,農村土地改革取得勝利成果,國民經濟完全恢復元氣的背景下。經過充分的調研和準備工作,新中國發起了全面宣傳貫徹《婚姻法》的社會性運動。

在民眾中普及現代平等、自由的“一夫一妻”制度的意義和價值。

以納妾與重婚現象為例,有錢人一般出於喜新厭舊心理、傳統的生兒子延續香火觀念而“討小老婆”,“姨太太們”事實上鮮少出現在普通的勞動人民家庭。

通過全國各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宣傳攻勢,廣大群眾普遍直觀地瞭解了《婚姻法》的好處。

有一位目不識丁的老太太就一語中的地表示,新法讓窮人也娶得起媳婦了。

大眾對於新婚姻觀念的認可,最終為那些與人當妾的婦女敢於向人民政府和法院提出申請,解除舊式的畸形婚姻關係創造了有益的社會條件。

1950年,新中國廢除一夫多妻制,主動離婚的姨太太卻不多

二、“破”而後“立”,事實婚姻向法律婚姻轉變

新中國經過聲勢浩大的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後,通過婚姻登記結婚成為了全社會的共識。

徹底扭轉了傳統的重視婚禮儀式、輕忽法律程序的觀念,新式的法律婚姻深入人心。原本有數房妻妾的家庭,也不得不慎重考慮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了。

例如,被譽為“民國四公子之一”的張伯駒一生娶了四房妻妾,他的正妻早亡,第一位妾室1948年時與他解除了婚姻關係

首部《婚姻法》實施時,張伯駒仍有王韻緗與潘素兩位“如夫人”相伴。隨著“一夫一妻制”的大勢所趨,1952年張伯駒、王韻緗兩人離婚,與潘素攜手度過了坎坷卻不失溫馨的後半生。

三、以女性的視角看待首部《婚姻法》以及妾室的去留

1950年的《婚姻法》承擔的是廢舊立新的女性賦權與解放歷史使命,有“新中國的法律頭生子”之稱,是我國全面立法保護婦女和子女人權的開山之作

1950年,新中國廢除一夫多妻制,主動離婚的姨太太卻不多

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對於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多妾現象,採取了“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靈活方案。

杜絕立法之後的納妾重婚行為,但不會強制要求原有的姨太太們必須離開,一切遵循本人的去留意願,保護的是所有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

對於主動求娶的小妾,則按離婚程序辦理。離異後女方的婚前財產物歸原主,其他的家庭財產分配由雙方協商。

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優先照顧女方及子女合法權益,以及從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由於眾所周知的歷史原因,婦女既是深受“男尊女卑”“從一而終”“好女不嫁二男”等封建思想荼毒的受害者,又是這些傳統觀念的堅定維護者,主動離婚者並不多。

然而承受著巨大社會壓力,也實在無法屈從現狀,勇敢提出解除不合理婚姻關係的女性,

需要法律幫助原則的差異性保護。

1950年,新中國廢除一夫多妻制,主動離婚的姨太太卻不多

即使在當代社會,我國成年男女的經濟能力,也仍然存在著不小的差距。更何況是新中國成立伊始普遍足不出戶的婦女,離婚後的生存情況不容樂觀。

因此需要《婚姻法》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體現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

這樣才能幫助她們打消離婚後生活無著的顧慮,擺脫不得不“將就”不幸婚姻過下去的窘迫境地。

必須承認的是,雖然新中國首部《婚姻法》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但由於頒行後國家的發展道路曲折而動盪,全社會的關注點難以聚焦。

就連上世紀60年代的《民法典》第二次起草工作都在“法律虛無主義”盛行的思潮下停滯於討論階段,難以為繼,所謂的“姨太太們”去留這類家庭私事糾紛更是不值一提了。

當法律的尊嚴屢遭踐踏,甚至乾脆被行政命令取代時,舊社會留下來的“姨太太們”,難免也會遭到違心的不公正待遇。

1950年,新中國廢除一夫多妻制,主動離婚的姨太太卻不多

她們命運的黯然落幕在歷史的長河裡,是一朵微不足道的浪花,對於個人而言卻是一個酸苦的收梢,這是無可奈何的時代侷限。

然而,後來的偏差和混亂依然難掩《婚姻法》自誕生之初就致力於建立男女平等、自由的“一夫一妻制”,以及保護婦女和子女人權的人性光芒。這也是新舊婚姻制度最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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