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證據目錄怎麼寫,弄好了輕鬆應對開庭的質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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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在起訴的時候除了起訴狀之外,對於案件是否能朝著自己預料的方向發展從而最終勝訴,證據材料的收集與準備是至關重要的。證據一定要圍繞起訴狀的內容來收集,並且要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相關的證據有明確的規定。

證據一定要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否則有可能因為超過舉證期限而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等內容。所以一定要在收到法院的送達文書後仔細閱讀各項內容,不要耽誤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做出了部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證據在開庭之前可以向法院提交複印件,如果法官要求在開庭之前提交原件,必須向法官提交原件。所有提交的證據在開庭的時候一定要攜帶原件,原件在開庭時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法官也要根據原件以及雙方當事人對原件的質證來認定證據是否予以採信。

鑑於很多案件的證據非常多,要證明的內容涉及到的法律關係也比較複雜,開庭過程中各當事人及法官不能臨時針對每一個證據的法律依據查看法律文書,所以法院會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交一份證據目錄,開庭過程中圍繞證據目錄逐條進行質證,這樣可以節省開庭時間,提高開庭效率。

證據目錄怎麼寫給大家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的案件進行示範,僅供參考,個案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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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叮囑各位,一定不要做偽證,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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