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闆坑進看守所,該怎麼辦?

文章經授權轉載自 晶剛讀書(ID:DiamondReading),作者:律政草民

被老闆坑進看守所,該怎麼辦?

在目前這個誠信缺失,到處是“坑”、套路盛行的環境下,即使是找工作這種小事也有風險

被老闆坑進看守所,該怎麼辦?

在目前這個誠信缺失,到處是“坑”、套路盛行的環境下,即使是找工作這種小事也有風險,要是運氣不好遇到了無良老闆,欠薪是小,搞不好還會被老闆坑進“看守所”,甚至還被判刑,留下一段不光彩的“鐵窗”生涯。筆者目前辦理了多起類似員工被老闆坑進看守所的案子,主要涉及到的罪名有: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本文為筆者辦理這類案件的經驗之談,供大家參考。

1、 黃金24小時

被老闆坑進看守所,該怎麼辦?

現在公安機關對待平臺性的案件或者公司犯罪的案件,很多時候都是一網打盡,無論前臺、行政、財務、人事、老闆都是統統抓進來再說,抓了之後立即做筆錄,24小時內進行甄別,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的,一律送進看守所。

所以,在被送進看守所之前的這24小時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這24小時內,公安機關其實是可以直接放人的,甚至無需經過公安局的大領導簽字,一個小小的派出所的所長甚至承辦民警就可以放人,有些聰明的人,抓住了這寶貴的24小時,就不用蹲看守所,最重要的是不用留下案底,一輩子背鍋。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刑事訴訟法》第85-86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 律師介入越早越好

被老闆坑進看守所,該怎麼辦?

有句話叫:“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中國的法律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所謂的“不成文法”只有真正辦理過相關案件的律師才會知曉,而且還每個地方都不一樣,有些“不成文法”還有地方特色。

在中國,目前還是“口供為王”,很多進了看守所的人,特別是被牽連進去的,往往因為一句“口供”不當,最終被判了重罪。而且一旦進了看守所,便每時每刻都承受著巨大的壓力,特別是精神上的壓力,同時還要面對警察的各種嚇唬、誘供、謊言,別說是普通人了,就算是那些企業高管、社會精英,都會扛不住,而如果及時讓律師介入,就像玩一個完全陌生的遊戲時多了一本詳細攻略一樣(例子不知是否恰當),每一個決定都能有的放矢,完美規避各種致命的“坑”,遇到困難或者不公待遇也能隨時得到可靠的協助,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合理地判斷目前的形勢,做出正確的決策和行動。

3、 律師的辯護思路

被老闆坑進看守所,該怎麼辦?

(1) 抓主觀

經濟犯罪基本上是故意犯罪,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即指明知故犯,間接故意即指明知放任。

很多被牽連的員工都挺冤的,特別是一些輔助性崗位。就筆者多年執業經驗來看,警察看誰都像壞人,很多時候不辨你的主觀惡性,直接客觀歸罪,只要你參與了這個事,管你知道這個事情是合法還是非法,統統抓起來。

所以律師辯護的第一點就是犯罪的主觀要件。

(2) 抓罪輕和無罪的證據

無論你信不信,驚不驚訝,警察是負責收集對你有罪的證據,是千方百計地讓你成為罪犯。這就是為什麼要律師制度的原因,古人云:“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律師要抓的就是當事人罪輕和無罪的證據。

(3) 抓程序毛病

在西方,人家講究的是“程序正義”,將“程序正義”擺在比“實體正義”更重要的位置,推崇:“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在我國也是有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些還是關鍵的證據。

(4) 抓罪名如何選擇

構成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兩者的罪名輕重是相差很大很大的,在無法脫罪的情況下,如果能辯護成比較輕的罪名,對量刑起到決定性的影響。

當然最終還是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都不一樣,筆者辦理的員工被牽連進去的刑事案件多起,相關具體的經驗,如能幫到他人,筆者非常願意予以分享。


往期文章:

本文轉載自公眾號:晶剛讀書(ID:DiamondReading),作者:律政草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