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法制報

近日,隴西縣人民法院調解處理一件買賣糾紛案件。辦案人員大量、耐心的調解工作,令當事人滿意而歸。

原、被告長期在渭源縣渭水源中藥材市場進行中藥材購銷業務,且被告對原告的藥材款一直拖欠未還。2014年7月3日,經雙方核算,被告欠原告黨參款51000元,當日被告向原告書寫欠條一份,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10月5日,並約定若被告違約自願承擔違約金每天500元。此後被告未能按期歸還所欠款項,經原告催要,被告後期歸還20000元,剩餘款項一直未給付。原告於2018年2月1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剩餘貨款31000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被告曾某某應當向原告支付所欠剩餘藥材款,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所欠藥材款理由正當,法院核定支持30080元。關於被告辯稱因原告於2015年將其四張打款憑條拿去未歸還,故其將2013年11月17日給原告打款的20400元計算為出具欠條(2014年7月3日)之後其向原告支付欠條中所列的藥材欠款數額,因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採納。故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藥材欠款30080元。宣判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處理不當,將案件發回重審。

重審時合議庭認為,該案雖然標的額不大,但雙方對其訴請和辯解均無充分證據證實。因雙方多年進行藥材交易,之間並無交易票據,期間存在的多筆交易,被告不僅有欠原告個人的藥材款,同時還有欠原告和第三人合夥經營的藥材款,但這些均無紙質記載,全部是口頭交易。被告支付給原告的藥材款,也未標明其性質。對於這樣一件看似簡單實則複雜的案件,合議庭認為最好的處理方式是調解。只有通過調解,才能徹底消除原被告雙方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矛盾糾紛,否則,這個案件結束了,新的案件又會產生,達不到案結事了的效果。於是,合議庭決定盡最大努力進行調解。在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詳細調查、瞭解,在充分掌握案情後,合議庭有的放矢,將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調解工作上,但因雙方互不讓步,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合議庭決定先休庭,三天後法官將當事人又傳到法院,進行最後一次調解,法官們苦口婆心地釋法析理,講法律、講道德、講人生,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一致協議,由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2000元,雙方再無債權債務糾紛。

至此,一場疙瘩擰疙瘩的複雜難解糾紛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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