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制报

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一件买卖纠纷案件。办案人员大量、耐心的调解工作,令当事人满意而归。

原、被告长期在渭源县渭水源中药材市场进行中药材购销业务,且被告对原告的药材款一直拖欠未还。2014年7月3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党参款51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5日,并约定若被告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500元。此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所欠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后期归还20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原告于2018年2月1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曾某某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剩余药材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药材款理由正当,法院核定支持30080元。关于被告辩称因原告于2015年将其四张打款凭条拿去未归还,故其将2013年11月17日给原告打款的20400元计算为出具欠条(2014年7月3日)之后其向原告支付欠条中所列的药材欠款数额,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药材欠款3008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时合议庭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双方对其诉请和辩解均无充分证据证实。因双方多年进行药材交易,之间并无交易票据,期间存在的多笔交易,被告不仅有欠原告个人的药材款,同时还有欠原告和第三人合伙经营的药材款,但这些均无纸质记载,全部是口头交易。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药材款,也未标明其性质。对于这样一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调解。只有通过调解,才能彻底消除原被告双方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纠纷,否则,这个案件结束了,新的案件又会产生,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于是,合议庭决定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在充分掌握案情后,合议庭有的放矢,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调解工作上,但因双方互不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合议庭决定先休庭,三天后法官将当事人又传到法院,进行最后一次调解,法官们苦口婆心地释法析理,讲法律、讲道德、讲人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00元,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至此,一场疙瘩拧疙瘩的复杂难解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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